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相关规定的通知

26.05.2015  18:43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
  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方便基层群众办事,根据原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川府发〔2013〕63号)规定,现将我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相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分级分类管理
  1.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2.市(州)卫生计生委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3.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二、危害一般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要求
  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X射线CT机和500mA以上的X射线机)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748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