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职工薪酬管理的通知

28.11.2014  12:14

各直属单位:

近期,在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自查中发现,个别单位存在工资发放和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为严格工资基金管理,规范“应付职工薪酬”核算,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关于开展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财预〔2014〕130号)要求,便于与人事部门的“工资基金申报核定表”衔接,决定在“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增设“绩效工资”二级科目,单独核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资基金管理。所有国家规定津贴补贴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工资基金之外发放津贴补贴。全面清理津贴补贴政策文件,违规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要立即停止执行,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资金要立即清退。

二、规范工资发放 各单位必须严格工资直发管理,津贴补贴必须通过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以银行卡形式集中统一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三、规范会计核算。在“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二级科目,统一核算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各类薪酬。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离退休费):包括工资基金表中基本工资和国家统一出台津贴补贴。

2、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只用于反映行政单位工资基金表中规范后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3、绩效工资:只用于事业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纳入该科目核算的补助、补贴视为绩效工资的组成部分。

4、其他个人收入:反映除上述以外有政策依据发放给个人的其他收入。

5、社会保险费: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社会保障缴费,如“五险一金”等。

6、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批准发放的购房补贴。

四、严明纪律,坚决禁止乱发钱物。各单位一律不准违规发放奖励性补贴,一律不准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一律不准自立名目发放补贴。要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滥发奖金、工资、津贴补贴的违规行为。

下载: 关于规范职工薪酬管理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4]407号).pdf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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