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推广应用二、三类医疗技术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4〕304号

29.10.2014  18:24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规范推广应用二、三类医疗技术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4〕304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驻川医疗机构:
  为构建完善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规范有序地向基层推广适宜技术,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1.临床二、三类医疗技术必须在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前提下,依法有序开展。开展相应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获得相应资质。
  2.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前提下,以“卫生下乡”、“对口支援”、“帮扶托管”等形式帮扶暂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二、三类临床医疗技术,方便基层群众就近诊疗。
  3.暂未获得二、三类医疗技术开展资格的医疗机构,在具有资质医疗机构指导帮扶下开展二、三类技术时,由所在辖区地市州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拟开展二、三类医疗技术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开展相应技术的人员、场所、诊疗科目登记等法定情况,原则上不对医院等级作硬性要求,不作专业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帮扶医疗机构持双方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报告向双方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诊疗技术。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二、三类医疗技术推广应用的过程中必须加强监管,及时总结相关经验上报我委。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