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

16.02.2015  17:02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有关中央在川企业:

为全面彻底整治我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类违法行为,有效防范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4]4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以下简称《攻坚战通知》)精神,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至2017年9月底在全省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和时间安排

(一)总体目标。按照《攻坚战通知》的统一部署及省政府领导关于“切实抓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批示精神,结合我省油气输送管道实际情况,集中各方力量打好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着力加快隐患整治进度,争取利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隐患整治工作;近期集中开展油气输送管道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打击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坚决遏制油气输送管道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突出重点、加快整治,以解决城乡集中占压等重大隐患为切入点,以打击影响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为抓手,务求整治见实效。标本兼治,加快建立健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我省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自2015年2月开始,至2017年9月底前结束,完成排查出的全部隐患整治工作。隐患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2月至3月,各地完成安排部署工作,成立隐患整治工作机构,研究出台实施方案和措施办法,对辖区内油气管道隐患进行排查梳理,结合实际逐项制定整治计划。

第二阶段:整治工作集中攻坚阶段。按照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参考标准,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一般隐患的整改;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隐患整改的80%;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隐患的整改。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7年6月至9月,各市(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整治攻坚工作开展“回头看”,巩固排查整治成果。省政府安委会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二、重点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为加快推进隐患整治,省政府已成立“四川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统筹协调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市(州)、相关县(区、市)、有关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统一部署,明确油气输送管道保护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成立相应的市、县级和企业的“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组织、全面协调占压管道、建筑拆迁、城市地下油气管道建设管理等问题,市、县级“领导小组”要加强与油气管道企业的衔接,在前一阶段隐患摸排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核实油气输送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交叉穿越等安全隐患。

市、县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组织当地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制定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管道建设运行动态。对于重大、较大安全隐患,市、县级“领导小组”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与企业一道逐项分别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并报送上一级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中央在川企业和各有关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企业整治攻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油气管道巡护值守制度、定期检维修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及时完善管道设施标识,特别要加大重点区域、地段管道标志桩、警示牌的设立密度,防止因标识警示不清、管道走向指示不明等因素导致第三方盲目施工等行为发生。要加强城镇区域线路巡查,及时制止并向当地管道保护部门报送新发现的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隐患整改措施和方案,对已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详细台帐,按照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和“一患一策”的整治要求,实行表单式管理,实施逐条逐处整改销项。对于本企业能够自行解决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排出时间计划,加快整改进度,争取1年内完成,在整改的同时要加强管道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保证所属管道本质安全;对于需要政府协调支持解决、必须改线或拆迁占压物等隐患,要逐项说明具体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地方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安委会,请其协调解决,在隐患整改完成之前,要加强周边巡护和检查,制定好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充足的应急抢险物资、设备,防患于未然。

(三)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保护职责。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川安委[201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及本《通知》精神,尽快明确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各项职能职责。要大力宣传普及油气管道安全知识和政策要求,特别是要加强对管道沿线单位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群众保护管道的自觉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发改能源部门(各市、州政府指定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油气管道规划、建设、运行中涉及油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和管道企业集中打击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问题;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油气管道隐患整治工作,督促管道企业确定隐患排查清单,制定隐患整治方案,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快隐患整改进度。

经信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行协调,保障能源供应稳定。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确保油气输送管道的正常安全运行。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有经费渠道或部门预算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支持保障隐患整改工作顺利开展。

国土资源部门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油气管道企业组织开展管道沿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由其做好监测和防治;结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标准对管道安全的规定,矿业权设置充分考虑与输油管道的安全距离,依法查处毗邻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拟建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和城乡规划的符合性审查,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及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的迁线路由规划;负责城镇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和地下施工安全许可,加强城乡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严肃查处管道沿线周边违法乱挖乱钻等施工行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涉及油气管道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油气管道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油气管道企业认真落实隐患整改进度。

质监部门依法负责依法实施油气输送管道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行政许可、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指导,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审查修改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其监督管理;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时开展安全执法检查,监督和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整改隐患,组织和配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为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改尽职尽责。

(四)实行隐患整治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视整治难易程度由各级安委会分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由省级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隐患由市级安委会挂牌督办。问题突出、地方难以协调的重大隐患,逐级上报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各市要建立依靠专家整治隐患的工作机制,组织专家组加强对隐患整治的督促、指导、检查和验收,确保隐患整治工作到位。对隐患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得力、不彻底、进展缓慢,安全防控措施不到位,以及先清后占、隐患重复出现的地区和单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政府和企业应急联动机制。各市(州)、县(区、市)、各有关企业要深刻吸取近年来油气输送管道典型事故教训,认真分析当前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修订完善政府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实现有效衔接。每年至少协同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并加强分析总结、评估和再完善,强化政府、企业之间的应急快速响应和协同联动,完善重大险情通报和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指挥机制,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应急处置能力。

(六)建立隐患整治情况通报制度。“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通报制度,在相关安全动态信息刊物和网站上按季发布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管道企业每月30日前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地、本企业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进度、“打非治违”和隐患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各相关部门每月5日前应向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市(州)、本部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进度、“打非治违”和隐患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

(七)强化源头治理,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到投产、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和严格管理,落实部门分工,细化工作职责,督促管道企业全面实施完整性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管道保护宣传,推动建立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从严查处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力度,妥善解决突出问题。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油气管道保护部门和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隐患整治工作目标和计划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对排查的隐患进行分类处置,确保隐患攻坚战取得实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统筹地上地下设施建设和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整治,推广应用地下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做好地下管网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二)密切协调配合,实施严管重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充分用好法律手段,对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在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管道超期未检等行为要依法严管重罚、上限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在油气输送管道周边经营相关业务,安全管理粗放、隐患突出、事故频发而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企业,视情节给予资质降级、纳入企业安全“黑名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等处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隐患防控,帮助企业加快需要政企协调解决的隐患整改工作进度。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对因地方政府规划、建设及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新增占压或重复占压的,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于以管道占压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地方政府予以严厉打击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州)、各有关企业要切实建立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隐患整治工作动态,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的作用,利用公益广告等平台,广泛宣传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应急防护知识,并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强化督查暗访,确保取得实效。各市(州)要加强本地区油气输送管道领域隐患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要建立完善制度化、常态化的暗查暗访机制,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油气输送管道领域“打非治违”和安全隐患整治深入开展暗查暗访。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各有关企业油气输送管道领域隐患整治攻坚战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其它要求

为及时掌握全省油气输送管道攻坚战开展情况,请各单位按时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1.请各市(州)、各相关部门、各管道企业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成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情况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相关统计表格,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时认真填报工作进展情况。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秦勇      王泉

电  话:028-86631476    86631439(带传真)

邮  箱:[email protected]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