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成立全省性社会科学社会团体资格审查的规定

28.10.2013  18:50

         

(1999年4月21日四川省社科联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我省社会科学社会团体资格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格按标准审批申请成立社会科学社会团体,搞好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培育发展工作,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社科联章程》、《四川省社科联学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成立全省性社会科学社会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颁布的学科分类的独立学科;有明确的学科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且不与省社科联所属社会团体重复;有利于促进本学科、专业和行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科学理论与实际的结合;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至少10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或影响较大的学科带头人为主体的研究力量;理事会成员和会员在本学科、专业及行业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代表性、广泛性;

三、有厅局级或相当于厅局级单位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稳定、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三条 申请成立全省性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资格审查程序:

一、发起人向省社科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批复;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副秘书长以上职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二、省社科联学会学术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提出意见,提交省社科联学会工作委员会初审,初审后同意筹备的,报省社科联党组审批。省社科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筹备的决定。经审查同意筹备的,出具同意筹备的批文。

三、发起人自省社科联同意筹备之日起30日内,持省社科联批文及申请材料,向省民政厅办理申请筹备手续;

四、自省民政厅批准筹备之日起5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报省社科联申请资格审查。经我会按规定程序审查通过后,出具资格审查意见;

五、自省社科联出具资格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持资格审查意见、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

六、经省民政厅准予登记注册后,即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规定自省社科联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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