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11.11.2016  23:03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发挥政府购买引导功能,降低创新风险,激发创新活力,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48号)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草拟了《四川省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6年11月18日前反馈至我处。

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8-86728626      吴正新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号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6年11月11日

 

 

四川省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府购买引导功能,降低创新风险,激发创新活力,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48号)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

远期约定购买主体包括四川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地方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本办法统称为采购人。

远期约定购买资金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有资金。

远期约定购买的创新产品应当在四川省内完成研发、首创、制造,提供者称为供应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是指由采购人提出现有市场未能满足的创新产品购买需求,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择优确定供应商并签订政府购买合同,当创新产品满足约定的要求时,按约定实施购买。

第四条     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应当围绕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以及政府购买实际需求,充分发挥远期约定购买的示范引领作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实施。

第五条  远期约定政府购买的创新产品应当在实施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前获得科技部门的认证。

第二章    购买需求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政策目标,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本单位预算和采购规划等要求,科学确定本单位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的需求。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组织专家、相关政策业务人员和关键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组建需求论证小组,评估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创新产品需求。

第八条     采购人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征集所属单位创新产品的购买需求情况,汇总提交同级科技部门上报四川省科技厅。

第九条    四川省科技厅应当组织对各部门报送的远期约定政府购买需求进行甄别认定,形成标准需求目录,并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远期约定购买的产品名称、购买数量、价格范围、完成时间、技术服务商务要求等。

第三章 组织购买

第十条    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本单位远期购买需求,确定合适的购买方式。

第十二条    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应当经过独立评审,确定候选供应商名单。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从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合同。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合同内容包括创新产品技术规格、产品性能、数量规模、支付价格、完成时间等。

第十四条    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购买需求、供应商响应情况、评审情况、成交供应商名单、政府购买合同等,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履约验收

第十五条     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购买合同义务过程中,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履行,自己退出合同义务当事人,或者虽然名义上是合同义务当事人,却将合同约定的主要、关键义务分配给第三方履行,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关键义务。

第十六条    成交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达到政府购买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后,经采购人组织专家论证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可以按照政府购买合同的约定,向采购人提供产品。

第十七条    经论证合格的创新产品,通过采购人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正式量产前,采购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向成交供应商预付不超过政府购买合同金额20%的款项,以促进成交供应商按约履行政府购买合同。

第十八条    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创新产品后,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采购人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供履约 第二十条    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购买合同约定支付购买资金。验收不合格的或成交供应商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创新产品的,采购人可以终止政府购买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公开购买需求、购买过程、购买结果等信息,强化政府监管、审计及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中财政性资金管理和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监督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远期创新产品约定政府购买信息统计工作机制。

科技部门负责创新产品的认证管理,发布创新产品需求目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创新产品发展的政策措施。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组织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履行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的实施和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购买资金来源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资金的,采购人应当按照远期约定购买合同价款将采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三年规划,编制滚动预算,滚动周期直至购买完成年度。购买完成当年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购买资金来源于上述渠道之外的,由采购人确定资金来源,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完成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后,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购买项目、采购人、组织购买单位、成交供应商名称,购买的创新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

第二十四条    四川政府采购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为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信息公告指定媒体。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购买信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免费发布;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购买信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免费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其他法律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级财政、科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