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草拟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经过两次公开和一次集中征求意见后,我们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再次向你们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3年6月20日前反馈至我处。
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8-86668626 吴正新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
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号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3年6月5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
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扩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使集中采购成为政府采购主要形式。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专用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未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分散采购方式和程序与集中采购相同,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按同等要求实施监管。采购人符合自行组织采购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分散采购;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对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库外再建本地的“代理机构库”,也不得为采购人指定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和方式。但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应当体现择优的原则,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绩效评价制度、质量保障机制和及时知晓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工作机制;应当加强对政策制度和有关业务的学习,积极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应当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实现政府采购活动程序合法、过程公平、结果公正;应当加强廉洁自律建设,保证在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发生实施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采购文件编制
(一)招标文件范本执行。 一是编制招标文件时,采购组织单位在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招标文件范本,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调整。二是招标文件范本中一些规则的适用,应当结合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来确定。三是招标文件范本未涉及,但采购活动又需要规范的事项,采购组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予以规定。四是招标文件范本中的有关事项,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之后的规范性文件文件中做出调整的,应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相应调整。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 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结合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不得设置与政府采购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除采购标的所涉行业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外,不得以制造厂家的条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以是否满足具体的几家供应商参与作为衡量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的标准,如果满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达到具体的几家,但是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却被排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或者变相作为评分因素。
(三)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 除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文件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购文件中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不得以供应商产品独一无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得通过“漏斗型”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不得对不同供应商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简单的组合。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的表述,除对于一些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以外,应当采用中文。
(四)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制定。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修改法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除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规定的以外,在招标采购中,确定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应当与政府采购项目有直接联系,不得以与采购项目实施无直接联系的事项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各评分因素中分值所占比例的设定,政府采购法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价格评分因素中,不得以防止供应商低价竞争或者其他类似名义,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前或者中标后按照一定的价格比例缴纳风险保证金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保证金。
(五)进口产品采购。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限于进口产品可以参与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但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也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国货成为中标、成交产品。采购组织单位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将只有进口产品能够满足的事项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在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中标明“进口产品”、“原装进口产品”等要求,不得完全或者大部分以进口产品的参数指标作为本项目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中的加分事项,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优先中标、成交的理由。
采购组织单位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要求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报价函、产品清单等资料中标明投标(报价)产品是否属于进口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进行相关格式文本的设置。
(六)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上述事项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不得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也不得在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中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加分或者减分。
(七)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应当明确具体要求。 采购组织单位在编制采购文件中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时,如履约时间、履约方式、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应当明确具体要求,并在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体现。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一)政府采购信息预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预公告,包括采购预公告和采购结果预公告。采购预公告,主要是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公告。采购预公告期限,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为7日以上;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为5日以上,因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缩短2日。采购结果预公告,主要是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称、报价、评审委员成员名单(不包括评审专家资格证书编号)进行公告。采购结果预公告期限,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为5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为3个工作日。
在采购预公告中,潜在供应商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但不得以供应商质疑的形式提出。采购组织单位收到潜在供应商的书面意见后,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及时给予回复,对于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并依法编制采购文件。在采购结果预公告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但不得以供应商质疑的形式提出。采购组织单位收到供应商的书面意见后,应当进行核实,发现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规定不应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不予确定其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供应商认为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进行质疑的,应当在采购结果公告后提出。
(二)采购预算公开。 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在采购公告或者采购文件中,公开政府采购预算。
(三)采购文件公开。 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在采购公告中公开采购文件。
(四)质疑答复公开。 被质疑人作出质疑答复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质疑答复。
五、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实行“提供信息—审核信息—发布信息”相分离制约的工作机制。采购组织单位提供政府采购信息,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信息,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一)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时,应当做到依法、及时。采购预公告,应对采购计划表、委托代理协议、进口产品审核资料、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资料等(根据需要提供)进行审核。采购公告,应对采购文件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有无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进行审核。采购结果预公告,应对评审报告中评审委员会成员是否签字、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是否报价进行审核。采购结果公告,应对采购结果是否经过采购人确定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纠正后再发布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自动发布,发布当天不计入信息公告期限之内。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四川政府采购网“信息发布系统”的功能,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审核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实行“提交申请—审核申请—抽取专家”相分离制约的工作机制。采购组织单位提交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财政部门审核评审专家抽取申请,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各网络终端抽取评审专家。采购组单位应当对评审专家组成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财政部门审核评审专家抽取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审核事项为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评审委员会数量是否合法、评审专家所占评审委员会成员比例是否合法。各网络终端应当依法抽取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专家信息。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评审专家抽取事项和抽取过程合法。
七、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尽快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除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以外,采购组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也不得在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
八、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人应组织验收小组严格按履约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重大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组织相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参与验收。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者或者新闻媒体等申请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的,采购人应当支持与配合。
九、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
(一)供应商质疑处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质疑处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人应当配合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推诿,不得拒绝接收供应商质疑。
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如采购文件确实存在倾向性或者歧视性及其他不合法规定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定质疑属实,作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质疑答复。针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如果质疑属实,需要根据情况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不得总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也不得在同一采购项目中对同类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
(二)供应商投诉处理。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要按照规定告知相关供应商作出说明和送达投诉书副本,并尽量书面通知暂停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审查阶段,应当尽可能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进行当面质证。组织质证应当2人以上(主持人应是财政部门正式工作人员)。质证可以参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开庭程序进行。
财政部门内部应当成立较为固定的投诉处理委员会(成员3人以上为宜),对拟作出非终止投诉处理的决定进行内部评议。
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处理决定,除上位法作出明确规定以外,只能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能作出该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处理方式。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应当采取民事送达的方式,一般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特快、挂号)送达方式,只有当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不能有效送达时,才能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不能采取传真、电邮等无效送达方式。
十、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处理
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对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理的,由采购项目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需要取消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需逐级报送认定资格的财政部门处理。
20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