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133号),为落实通知要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强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履行好自身职责,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麻精药品的行为。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要全面梳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和《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以及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8号)等法规规定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重点梳理国家禁毒办、公安部、原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力度的通知》(禁毒办通〔2012〕31号)以来,在麻精药品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包括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畅通信息交流机制、完善麻精药品供应保障和非法流失追溯机制,强化企业单位风险等级化管理、防范麻精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等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效。
(二)要认真查找在麻精药品生产、经营等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以及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并结合部门职责和管理工作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麻精药品管理,保障供应和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的意见和建议。
(三)立即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麻精药品生产、经营、储存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深入分析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及时进行整改,形成自查报告,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上报属地市级食药监局。
(四)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精药品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检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等滥用和流失问题比较突出品种的销售情况,包括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审核和留存情况,销售票据管理,票货是否一致以及销售流向等情况。对发现的麻精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管理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针对以上内容,认真梳理和总结,形成综合报告,并填写《四川省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连同管辖企业的自查报告,于2016年10月10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将在年内对上述内容开展督导。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麻精药品非法流失以及非法制贩、滥用的严重危害性,认真履行禁毒职责,不断提高麻精药品管理水平。
(二)确保职责措施落到实处。要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此次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内容,扎实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自查自纠有实效,检查监督有实招,为下一步健全长效工作机制、部署今后工作重点提供坚实的基础。
省局药化生产监管处联系人:王嘉礼
联系电话:02886785390(传真)
QQ:182487084
附件:
1.四川省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2.四川省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xlsx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