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自查的通告

31.03.2016  11:31

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87号),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7月1日,省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的单位(包括申请人、注册代理人)及2014年6月1日后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注册人,均须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相关要求,立即开展临床试验数据及备案情况自查工作,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原始数据保存完整。

二、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及合规性。

(二)受试者知情同意、伦理审查情况。

(三)临床试验方案实施情况。

(四)有关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主要职责的落实情况、合规情况。

(五)临床试验记录情况、原始数据留存情况。

(六)临床试验申报资料情况。

三、各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要关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法规发布情况,确保医疗器械临床开展规范、数据真实有效。

四、申请人自查发现临床试验数据存在弄虚作假、不真实等问题的,应按照法规要求撤回注册申请,或撤销对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五、省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的单位(包括申请人、注册代理人)及2014年6月1日后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注册人,需在2016年7月1日前完成本单位的临床试验数据及备案情况自查,并填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自查报告表》(见附件)报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备查。

六、我局将视情况组织开展针对临床试验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的,对已受理注册申请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将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对注册申请不予注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该注册申请自不予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再次受理;对于已取得注册证书的,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于2015年7月3日之后实施的临床试验未按规定备案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在检查中发现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违法违规的问题,我局将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自查报告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5日

附件: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自查报告表

自查日期

自查地点

自查内容

(一)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及合规性。

(二)受试者知情同意、伦理审查情况。

(三)临床试验方案实施情况。

(四)有关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主要职责的落实情况、合规情况。

(五)临床试验记录情况、原始数据留存情况。

(六)临床试验申报资料情况。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

医疗器械名称

及型号规格

注册证(或受理)号

临床试验机构名称

试验机构情况

□药品临床试验机构

□非药品临床试验机构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其他

□牵头单位

承担科室

承担病例数

临床试验方案

版本号

完成日期

制定单位

临床试验报告

版本号

完成日期

撰写单位

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数据真实性方面

试验合规性方面

数据完整性方面

项目自查结果的评价

检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自查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