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渠县妙山煤业有限公司妙山煤矿实施关闭的决定

21.11.2017  15:07

  东安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与 渠县 人民政府签定的2017年度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要求,本着依法自愿的原则, 渠县 妙山煤业有限公司妙山煤矿主动申请关闭,经县政府研究,同意 渠县 妙山煤业有限公司妙山煤矿的关闭申请,决定对 渠县 妙山煤业有限公司妙山煤矿依法实施关闭。

  一、 渠县 妙山煤业有限公司妙山煤矿于关闭公告之日起,停止所有生产和建设活动,立即制定生产设施设备回拆措施,上报 渠县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煤炭生产管理局、东安乡人民政府监督下组织实施关闭工作。关闭方式为减量重组关闭。

  二、县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与 渠县 妙山煤业有限公司妙山煤矿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有关的一切手续;县工商质监局按程序立即注销 渠县 妙山煤业有限公司妙山煤矿的营业执照;县国土资源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向省级相关部门申请注销 渠县 妙山煤业有限公司妙山煤矿相关证照;县公安局停止供应并妥善处理火工产品;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和供电设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 渠县 妙山煤业有限公司妙山煤矿做好从业人员离岗健康检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督促 渠县 妙山煤业有限公司妙山煤矿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妥善安置从业人员;东安乡人民政府要制定关闭 渠县 妙山煤业有限公司妙山煤矿的社会稳定工作预案,督促关闭 渠县 妙山煤业有限公司妙山煤矿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

  三、关闭工作由县政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13〕133号)要求,组织工作组实施。

  四、关闭后的 渠县 妙山煤业有限公司妙山煤矿,不得从事任何与煤矿生产有关的活动,东安乡人民政府要加强矿井关闭后的监督检查,落实“一对一”的监管措施,坚决关闭到位。

 

                                           渠县 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