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座谈会的通知

08.11.2013  18:06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省食品药品稽查总队:

为推进《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修订完善,省局近期将召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讨论、修改《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二、会议时间、参会人员及会议地点:

此次修订座谈会共分3期举行。

(一)第一期座谈会

1.会议时间:2013年11月20日-22日(20日报到)。

2.参会单位(人):广元、巴中、达州、广安、宜宾、乐山、眉山、雅安、攀枝花、甘孜、凉山、阿坝局;稽查总队。

3.会议地点:新华饭店(成都青羊区新华大道玉沙路157号;省局办公楼对面),联系电话:028-66105656。

(二)第二次座谈会:

1.会议时间:2013年11月27日-29日(27日报到)。

2.参会单位(人):成都、德阳、绵阳、南充、遂宁、自贡、内江、资阳、泸州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稽查总队。

3.会议地点:新华饭店(成都青羊区新华大道玉沙路157号;省局办公楼对面),联系电话:028-66105656。

(三)汇总修订会:

1.会议时间:2013年12月2日-5日(2日报到)。

2.参会单位(人):稽查总队;成都局肖宁、绵阳局郭风、自贡局路洁、遂宁局周筠、德阳局罗高、内江局邹兴、泸州局黄聪、资阳局李文学、南充局陆露、江油局张小林、自流井局胡贤刚。

3.会议地点:四川省军转大厦(地址:成都市新华大道三槐树路2号,二号桥头),联系电话:028-86741638-2132。

四、其他事项:

(一)市(州)局安排本级法制机构、稽查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县(区)局代表参加,并代为通知本辖区内参会人员;每个市(州)局参会人员不得多于4人,其中县区局代表不得少于2人。

(二)参会代表要按照附件2的座谈分工对规则(征求意见稿)事先进行研读,形成书面修改意见。

(三)请各参会单位将参会回执于11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张代杰,联系电话及传真:028-86785261。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件:1.参会回执

2.座谈分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5日

 

附件1

参 会 回 执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会议期次

 

 

 

 

 

 

 

 

 

 

 

 

 

 

 

 

 

 

 

 

 

 

 

 

   

 

附件2

                                                                    座谈分工

一、第一次座谈分工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分工负责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分工负责内容

★广元、

巴中局

市局法制

部门负责人

规则、基准 1-22条

  ★眉山、

雅安局

市局法制

部门负责人

规则、基准67-88条

★达州、

广安局

  市局法制部门负责人

规则、基准23-44条

★攀枝花、

甘孜局

市局法制

部门负责人

规则、基准89-110条

★宜宾、

乐山局

市局法制

部门负责人

  规则、基准45-66条

★凉山、

阿坝局

市局法制

部门负责人

规则、基准111-132条

二、第二次座谈分工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分工负责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分工负责内容

★成都局

市局法制

部门负责人

  规则、基准1-15条

食品流通

监管处

处长

规则、食品流通相关法条

★德阳、

绵阳局

  市局法制部门负责人

规则、基准16-45条

餐饮服务

监管处

处长

规则、餐饮相关法条

★南充、

遂宁局

市局法制

部门负责人

  规则、基准46-74条

医疗器械

监管处

处长

规则、医疗器械相关法条

★自贡、

内江局

市局法制

部门负责人

规则、基准75-102条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

处长

规则、药品化妆品生产相关法条

★资阳、

泸州局

市局法制

部门负责人

规则、基准103-132条

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

处长

规则、药品化妆品相关法条

食品生产监管处

处长

规则、食品生产相关法条

稽查总队

法制部门负责人

全部

      注:1.各责任单位重点对分工负责内容提出修改意见,但不限于分工负责内容,同时还可就基准中未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作相应补充。2.同组前面标注“★”号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具体汇报,另一单位负责补充。3.第一责任单位的责任人负责将本组修改意见汇总,形成电子文档于会后5日内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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