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03.07.2015  13:21

川水函[2015]824号

各市(州)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水建管〔2014〕351号)和《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 
  2015年5月29日
四川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提高全省水利建设质量水平,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四川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4〕351号)等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水务局。

第四条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和单位及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主要从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基础建设、质量监督监管、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措施以及履职情况三部分。考核要点见附件,评分细则根据水利部、省政府对全省水利建设质量要求分年度制定。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等次一律为D级。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发布细则。水利厅根据考核要点和年度质量工作进展,于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二)自我评价。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年度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报省水利厅。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选取3个在建工程项目,对项目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得分占考核总分的30%;水利厅各质量主管部门按照年度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得分占考核总分的10%。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州)水务局自评情况、实地核查及相关数据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各市(州)水务局的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结果认定。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8月底前报水利厅审定。通报市(州)水务局,抄送市(州)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在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州)水务局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水利厅在评优、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适度收紧或暂停。

第十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州)水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要点
   2.四川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要点
  


发布者: 信息中心 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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