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31.05.2016  20:08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6〕147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

为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进一步健全我省产科急救服务网络,切实加强产科急救工作,大力提高全省产科急救水平,有效保障母婴安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国家、省对急诊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20日

 


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

               

为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加强我省产科急救工作,有效保障母婴安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国家、省对急诊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产科急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健全覆盖全省的产科急救与转诊网络,建立科学、高效的产科急救工作秩序,强化产科急救质量与安全意识,提高全省产科急救水平和管理水平。通过制度保障和有效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产科急救专家作用,确保危重孕产妇得到及时、高效的医疗救治,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加强产科规范化建设,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实行高危妊娠分级和专案管理,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按照《四川省产科分级诊疗指南(2016年)》,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孕产妇就医提供优质、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三级综合医院应为严重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的孕产妇畅通会诊、转诊的急救绿色通道。宣传普及孕产期保健知识,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

(二)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加强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依法规范机构和人员服务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属地负责。

产科急救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县 (市、区)负责辖区内的孕产妇急救工作。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同的,由居住地负责管理,流动人口由流入地负责管理。

(四)快速反应。

各级产科急救机构应建立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重点人群和关键环节管理,及时救治,准确处置。产科急救机构和各级产科急救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报送救治和处理信息。

(五)技术帮扶。

产科急救应以区域急救体系为主体,配合跨区协调转运、专家会诊、远程医疗、物资调配等综合措施共享资源。省级、市(州)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应承担辖区内产科急救技术帮扶、指导等工作,提升辖区产科急救能力和水平。鼓励各“医疗作战区”按照“就近支援、专家共享”的原则,组织专家参与跨市(州)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协作。

三、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体系。

1.省级产科急救领导小组

省级产科急救领导小组(附件1)由省卫生计生委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组成,负责省级产科急救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负责制定全省产科急救应急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完善全省产科急救网络。

2.省级产科急救管理办公室

省级产科急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产急办”)是省级产科急救领导小组下设机构,负责省级产科急救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依法组织协调跨市(州)产科急救工作;负责全省产科急救应急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组织急救演练;根据需要协调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120),紧急调集省级专家、物资等参与各市(州)的孕产妇抢救。必要时协调交通、通讯、民政等部门支持。省产急办设在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附件2)。

3.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州)、县(市、区)应按照省级产科急救领导小组和产科急救管理办公室的模式,成立相应产科急救指挥体系负责辖区内产科急救的组织领导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产科急救过程中专家、医疗物资等调配及部门间协调工作。

(二)急救体系。

1.院内产科急救小组

所有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均应成立产科急救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妇产科、内科、外科、ICU、儿科、检验、超声影像、麻醉、药剂等相关科室技术骨干组成。严格执行《疑难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和《会诊制度》,负责院内产科急救、疑难会诊、讨论及转诊等工作。

2.县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

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应由当地具有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中心城区可不成立该机构),原则上设置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格和储血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相应急救专家由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内科、外科、ICU、儿科、血液科、超声影像及麻醉等科室专业技术骨干组成;负责辖区内危重、疑难孕产妇的会诊、抢救工作;负责技术帮扶机构的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医务人员产科应急抢救能力;接受上级专家的技术指导。

3.市(州)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

充分发挥“医疗作战区”领头医院作用,原则上市(州)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由具有综合救治能力的市(州)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其急救专家组由本院和区域内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内科、外科、ICU、儿科、血液科、超声影像及麻醉等科室专业技术骨干组成。承担辖区内危重、疑难孕产妇救治、会诊及现场抢救工作,承担辖区内孕产妇救治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承担辖区内产科人员的进修学习工作;有条件的机构可建立远程会诊系统,开展远程会诊工作。

4.省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

由具有综合抢救能力的国家、省卫生计生委直属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其急救专家组由本院和省级产科急救专家组妇产科、内科、外科、ICU、儿科、血液科、超声影像及麻醉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承担省内危重、疑难孕产妇转诊救治、会诊及现场抢救工作;承担全省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急救的业务指导和进修、培训工作;建立远程会诊系统,开展远程会诊工作。

5.产科急救专家组

(1)省级产科急救专家组

省级产科急救专家组(附件3)由省、市(州)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和国家、省卫生计生委直属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内妇产科、ICU、儿科、麻醉科、内科、外科、感染科、输血、检验、超声影像等相关学科知名专家组成,接受省产急办的统一管理。承担全省危重孕产妇跨区域的会诊,急救及转诊指导和必要的现场急救指挥等;参加省级危重症孕产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参与制定、修订全省产科急救预案和技术方案;对全省产科急救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提高全省产科业务技能和抢救水平。

(2)市(州)级产科急救专家组

各市(州)参照省级组建市(州)级产科急救专家组。专家组接受市(州)产急办管理,承担辖区内危重孕产妇跨县(区)的会诊、现场急救、转诊指导等;参加市(州)级危重症孕产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参与制定、修订市(州)产科急救预案和技术方案;对市(州)产科急救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市(州)级产科急救专家组成员参与产科急救应实行分组轮流应班制,明确责任,保证应答和各组间能及时补位。各市(州)专家应班排班,按季度报省产急办备案。

(3)县(市、区)产科急救专家组

各县(市、区)要参照省、市组建县(市、区)级产科急救专家组,接受县(市、区)产急办管理,承担辖区内危重孕产妇跨机构的会诊、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现场急救、转诊等;参加县(市、区)级危重症孕产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参与制定、修订县(市、区)产科急救预案和技术方案;对辖区内产科急救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4)儿科专家

各级产科急救专家组中儿科专家接受本级产急办管理,负责辖区内或跨区孕产妇急救中所涉及的新生儿救治及转运工作;参加新生儿死亡评审;负责新生儿复苏技术和疑难危重救治技术的培训和质量控制。

(三)支持体系。

1.成都市血液中心和各市(州)中心血站、县(市、区)储血点

各市(州)中心血站(血液中心)、各县(市、区)储血点按照储血标准储备一定量的各血型血液。特殊紧急用血时,可按照就近原则在中心血站(血液中心)、储血点调配用血,抢救孕产妇的生命。

各市(州)中心血站(血液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产科急救血液及成分血供给。原则上由用血医疗保健机构到中心血站(血液中心)取血,紧急情况医疗保健机构与中心血站(血液中心)通过协商,由中心血站(血液中心)送血车负责送血。

2.各级急救指挥中心(120)

各级产急办负责向辖区内急救指挥中心(120)提供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名单。各地急救指挥中心(120)接到孕产妇直接呼救时,应根据情况按照“就急、就近”原则指派网络医院出诊实施院前急救,并就近转运到具备产科救治能力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急救用血运送有困难时,可由各级产急办协调120救护车承担紧急送血任务。

省产急办负责协调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120)参与全省跨区域的孕产妇急救和转运工作。

3.药品储备和调配

省、市(州)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应按照《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产科急救药品规定,协助产急办做好产科急救药品的储备、调配和紧急供应。

四、呼救和转诊程序

产科急救原则上逐级呼救和转诊;危重情况可实行跨级转诊,直接转送到具有综合抢救实力的医疗机构,确保产科急救迅速、准确、有效。转诊必须在病情许可,确保孕产妇安全前提下进行。转出医疗保健机构应主动联系上级接诊机构,完善转诊记录,医护人员护送转诊,做好病员交接。产科急救实行四级呼救,流程图见附件4。

(一)院内急救与呼救。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危重孕产妇应立即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组织院内产科急救小组进行会诊、实施紧急救治。超出本院抢救能力范围,应立即向县(市、区)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呼救,同时向县(市、区)产急办报告。

(二)县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急救与呼救。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院内急救孕产妇有困难的,应报告县(市、区)产急办,组织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参加救治。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应争分夺秒赶赴抢救现场,参与抢救或转诊。当地产急办负责协调相关专家、物资,指挥参与急救。如病情危重难以处理的,立即向市(州)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和市(州)产急办呼救。

(三)市(州)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急救与呼救。

县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救治孕产妇有困难的,按照就近就急原则,由市(州)产急办和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负责进一步的救治。市(州)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应立即了解病情、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赶赴抢救现场,指挥并参与抢救。市(州)产急办可协调全市(州)或在征得省产急办同意后协调邻近市(州)资源参与救治工作。如病情危重难以处理的,按照就近原则由市(州)产急办向省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和省产急办呼救。

(四)省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急救与呼救。

市(州)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救治孕产妇确实有困难的,或涉及救治工作需要跨市(州)协调的,由市(州)产急办及时呼叫省产急办。省产急办按照就近和适宜原则组织省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省级产科急救专家和相关市(州)产急办通过远程会诊、现场救治、分级转诊、物资调配、部门协调等形式开展跨区域协同救治。

(五)省级产科急救专家组参与急救。

1.省级产科急救专家组参与辖区内产科急救,由省产急办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统一调度。省级产科急救专家组专家应服从省产急办的调配,并将急救处理情况向省产急办报告。

2.孕产妇病情危重或妊娠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市(州)级专家救治有困难的,应尽量按照院际间会诊程序直接请省级专家会诊,并按照会诊意见及时救治和转诊。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及制度。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及相关产科急救机构应按照方案要求,健全产科急救组织体系,完善落实相关产科急救工作制度。

(二)保障急救通讯、交通及物资。

各级产科急救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产科急救电话,保障急救资源(专家、急救药品、血液、医疗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等)运转正常,24小时处于应急状态。

(三)制定并落实急救方案。

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因地制宜制定产科急救方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急救培训,要求对急救方案做到应知应会。在抢救过程中,应及时如实做好记录,保留相关物品以备核对。转诊时应由知情医师护送,转诊途中做好病情观察,与接诊机构做好交接工作。

(四)落实急救经费。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辖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研究落实保障母婴健康安全措施。原则上各地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解决贫困孕产妇(包含流动人口)急救的医疗费用补偿、区域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建设、辖区产科骨干进修学习及专项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

急救出诊有关费用由呼救单位参照原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42号)的相关规定和各地物价标准执行。急救专家出车、交通费及出诊费用由呼救机构结算。

六、奖惩制度

(一)将控制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对产科急救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在单位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

(二)任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超出本院救治能力的危重孕产妇,必须及时呼救或转诊,避免延误病情。任何单位或个人,凡是在产科急救工作中违反工作方案,推诿病人,或转诊不及时,或因管理不力,责任心不强,造成孕产妇病情加重或死亡,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并予以全省通报。

 

附件:1.四川省产科急救领导小组

2.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办公室

3.四川省产科急救专家组

4.四川省产科急救流程图

 

 

附件: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18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