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12.11.2015  18:03

各有关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59号)转发你们。并根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和《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1号),结合我省实际,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建设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充分认识“三库”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建设工作是防止企业因“三超一改”酿成事故的治本之策。通过开展“三库”建设,实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确保生产工艺流畅,药物、半成品、成品按照核定药量中转和存放,消除超量储存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企业生产设施、安全设施持续满足规范标准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9号文件要求,开展“三库”储存能力自查,根据企业“三库”现状制定限产方案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根据企业发展意愿,制定企业“三库”改造方案,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经审查后组织实施。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54号)第六、七、八、九、十、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逐项评价并将企业“三库”配置、“四防”设施是否符合生产需要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独立公正的出具符合性评价结论。

二、强化监管,确保实效。

各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开展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执行限产方案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三库”使用情况,严肃查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超量储存行为,对“三库”超量储存的生产企业依法实行停产措施,防止企业因超“三库”能力盲目生产发生安全事故。

三、严格许可,强化执法。

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延期换证初审关,严格换证许可要件审查和安全验收条件。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54号)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配置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三库”配置、 “四防”设施作出符合性评价结论。对许可证到期的生产企业,经现场核查,对“三库”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根据企业是否继续生产的意愿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延期换证。整改期间企业必须制定限产方案,并报市、县安全监管局备案,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检查计划,监督企业落实限产方案,杜绝“三库”超量储存。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不予延期换证;对“三库”不符合要求但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三库”现状限定产量,落实超量停产措施,严禁超能力生产和超量储存。市县安监部门应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超量储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附件1: 四川省爆竹生产企业“三库”配置表.docx

附件2: 四川省组合烟花生产企业“三库”配置表.docx

附件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建设的通知.docx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