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官员公车私用涉嫌异地肇事 责任认定成难题
新华网武汉6月20日电(“中国网事”记者冯国栋 王昆) 日前,武汉市武昌交通大队向河北省高阳县委发出的一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让河北省高阳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孙宗琪5月初在武汉的公车私用问题浮出水面。事发一个月后,仍迟迟未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什么原因导致公车事故定责难?
一份事故通知书牵出一起公车私用涉嫌肇事逃逸案
据武汉市武昌交通大队民警介绍,5月6日,武昌区中山路路易100城市酒店门前路段发生一起小轿车与两轮电动车交通事故。小轿车逃逸,有人员受伤。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处置,电动车乘员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武汉交警调查:肇事车为冀FDM023小型轿车,事故与高阳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孙宗琪有关。
记者从高阳县纪委了解到,高阳县有关部门在武汉交警发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后进行调查,初步认定,5月3日,孙宗琪安排县政法委一名工作人员,驾驶政法委的公车(冀FDM023)带着他和妻子,去看望在武汉工作的女儿。当日下午4时左右,孙宗琪一行3人到达武汉市,并入住武昌区中山路路易100城市酒店。
高阳县委认为孙宗琪公车私用问题属实,依照相关规定,已免去其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职务,高阳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至于公车私用引发的交通事故,武汉交警和高阳县有关方面则观点不一。
高阳县有关部门通报称,5月6日早晨6时左右,孙宗琪一行准备乘车返回高阳,在车辆从酒店门口停车区开向便道时,几辆电动自行车驶过,一辆车倒在便道上,司机下车和一名路人将电动车及摔倒人员扶起,确定对方无碍后离去,当时双方均无异议。
武汉市公安交管部门则表示,监控记录显示,孙宗琪乘坐的小汽车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发后,未主动接受武汉交警调查,涉嫌肇事逃逸,伤者在事故次日死亡。
一个月仍未出具事故认定 交警称调查遇阻
为何事发后一个多月还未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高阳县纪委通报称,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该事故由武汉市当地交警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按照高阳县委要求,高阳县政法委安排一名副书记和一名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多次去武汉,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处理此事。
武汉交警部门指出,按照国家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和肇事车辆须到事发地接受调查和处置。当地政法委和交警部门派出专员前来武汉协调,没有责成当事人以及事故车辆前来接受调查。这样对事故处置没有帮助,也不利于公正、公平处置事故。
武昌交通大队民警称,迟迟未做出事故认定,主要是因为在事故调查中遭遇了阻力。武昌交通大队副队长施文俊说,“头一次遇到对方如此不配合的情况。”
据武汉交警方面介绍,事发后,肇事司机没有主动接受调查,而是将车辆开回河北。武汉公安交管事故处置民警主动前往河北高阳取证,但遭遇了高阳县委有关部门推诿,当地有关部门以“领导出差”“领导开会”等原因,拒绝出面协助调查,武汉交警在当地调查处理时间长达7天。
处理案件的民警说,6月13日,高阳县委方面派代表来武汉待了半天,与交警进行了2个小时的交流,始终不跟死者家属见面。
公车私用事故定责难在哪儿?
武汉交警表示,目前仍在对此案进行调查,死者死因与事故的关系还有待法医做出结论。交警将在全面取证后,依法依规做出事故认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此前,一些地方也发生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有报道称,今年3月,湖南市民黄小雄一家被桂阳县检察院公车撞倒,造成一死两重伤的惨剧。据检察院方面称,公车系被违规私用。事后,检察院承担了黄家的部分医疗费,并支付了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赔偿约60万元,此笔款项据知情人透露很可能系“公款”。
那么,公车私用出现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该由谁来担责?
武昌交通大队副大队长施文俊说:“凡是车辆肇事,不论是公务车还是私家车都要承担责任。在事故处理上,公务车没有特权。”
武汉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牧指出,道路交通事故定责索赔一般遵循三步:一是交管部门区分驾驶者和被撞方的责任。如果确定被害人没有过错,驾驶方要承担全部责任;二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定责,在车辆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三是超出保险公司承担范围的,要由肇事车主来承担。
李牧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车主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行政单位。“既然是公车,就要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公务车因私用出现事故,车辆所在单位存在一定行政过失,管理失职,民事上有过错,需要为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但要明确一点,公车私用出现事故,行政单位虽然要承担行政责任,但这种责任是有限的,行政单位不是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应是具体驾驶人,或者是给驾驶人发出指令的上级领导。”李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