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举报者诽谤罪要经得起程序的考验

10.07.2015  10:58


因授意表弟发布检举副市长等人腐败的网帖,连云港市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何福康被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提起公诉,现已被羁押9个多月。7月7日上午,当地海州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茆翔回应记者称,目前开庭时间未定,但法院将依法处理案件,不会因涉案双方身份特殊而区别对待。(7月9日《新京报》)

网帖发于去年6月,当地公安在7月初即受理了被举报者的报案,并在9月份对举报者和发帖者予以拘留。其中跨度两个月,应该说在程序上满足调查“所需要的时间”。但问题是,若当地相关方面已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实,那么举报内容是否属实,有多少属实,都应该给公众一个交待。若直接以公诉的方式来代替释疑,或许不妥。

更关键的地方在于,地方官员被举报,当地检方以诽谤罪公诉举报者,是否构成违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诽谤犯罪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般属于自诉案件。而一名官员举报自己的上级违纪,显然不符合诽谤罪公诉条件的7种情形之一。当地检方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举报者提起公诉,经由了怎样的司法考量,判断依据何在,应该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举报者和被举报者都属于官员身份,甚至彼此构成直接的上下级关系,这正是案件的复杂之处。反腐背景下,举报人的命运如何,举报者被以何种态度对待,愈发受到关注。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人们对于举报生态、反腐生态的判断。这样一种社会期待之下,相关部门在举报事务的处理上,理应经得起法律、正义的考验,应该考虑到行事方式会传递出怎样的不良影响。若因操作适当,造成公信力的次生灾害,影响到人们的反腐信心,实属得不偿失。

当地法院在回应记者采访时称,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不会因涉及特殊的身份和特殊的人而区别对待。显然是注意到了该案件的特殊之处和社会的关切所在。但该案正义的实现,不能说庭上不作出“区别对待”的判决,就已经实现。若检方以公诉手段介入此案,其是否恰当的程序追问都不厘清,所谓的公信力何来?而无论从司法程序,还是从营造一个良好的举报氛围和反腐生态角度,以诽谤罪公诉举报者的“例子”都必须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