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对公民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奖励的通告

03.06.2014  11:06

    为及时发现和有力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保护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平安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奖励公民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向我市公安机关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对举报有功者,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二、对发现有下列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的,任何公民均可举报:

    (一)组织、领导、参加、支持恐怖活动、恐怖组织,庇护恐怖活动人员;

    (二)制作、贩卖、运输、传播、持有、复制载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物品;

    (三)组织、策划、实施或者煽动实施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散装汽油等危爆物品,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

    (五)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公民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的,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到公安机关举报;

    (三)通过电子邮箱向公安机关举报(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公安机关对公民举报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线索发挥的实际作用,给予1000元至50万元的奖励。

    五、公民应当如实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如有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公安机关严格保护举报人安全和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

    七、本通告有效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

    成都市公安局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