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数次被抓终获无罪 被扣46公斤黄金12年讨不回
于润龙家的金店
2002年9月21日,辽宁商人于润龙带着黄金共46公斤离开家,在吉林市红旗收费站,他被警方拘留,黄金被查扣。于润龙因无许可证经营黄金违法被逮捕。
在过去十多年里,于润龙共两次被捕,四次受审,从无罪不起诉,到有罪免罚,又改判无罪,再到有罪且罚没黄金,最后到无罪释放,人生经历跌宕起伏。这一切,都源于46公斤黄金。
●2002年9月21日 于润龙被拘留,黄金被查扣;
●2002年10月28日 吉林市检察院批捕于润龙;
●2003年9月4日 丰满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4年4月29日 丰满区法院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
●2005年7月22日 吉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于润龙无罪;
●2012年8月13日 于润龙再次被捕;
●2012年10月15日 吉林市丰满区法院判决没收涉案黄金;
●2013年7月18日 吉林市中院判决于润龙无罪;
●2015年1月4日 吉林市决定赔偿黄金款3843054.58元。
因买卖黄金被逮捕
2002年9月21日,于润龙将所承包金矿自产的黄金和从他处收购的黄金共46.384公斤分两箱装好。在吉林市红旗收费站,他被警方拘留,黄金被查扣。
1995年,于润龙在关东黄金大市场买下第一个门面,开始做黄金生意,最好时一年能挣近70万元。 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无许可证经营黄金属于违法。但那时在桦甸,倒卖黄金是被默许的。
但出了桦甸市,规矩就要变了。被扣押不久后的2002年10月28日,吉林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警方逮捕于润龙。2003年4月14日,吉林市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5个月后,丰满区检察院对于润龙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关键原因在于,当年春节之后,国务院下发“国发[2003]5号文件”,个人收购、买卖黄金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丰满区检察院认定于润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3个月后,吉林市检察院撤销了丰满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将案件再次交由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12月15日,于润龙被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于润龙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院判决于润龙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