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居民因贩毒12公斤在珠海被执行死刑
台湾居民宋永田因贩卖、运输12公斤冰毒(甲基苯丙胺)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18日,宋永田在珠海被执行死刑。
该案涉及5名台湾居民,分别为今年62岁的宋永田、44岁的王上铭、53岁的尤富龙、42岁的马信安、33岁的王明顺。同案31岁的卓楚场、39岁的蔡奇灏,均为广东省汕尾市所辖的陆丰市人。
2012年7月,宋永田向同在珠海的台湾居民王上铭提议,从陆丰购买冰毒运回台湾贩卖牟利。两人之后找到尤富龙一起出资。同年8月17日,王上铭将台湾汇来的新台币1300万元通过在珠海的地下钱庄兑换成人民币276.9万元。4天后,王上铭将此款交给宋永田,要求宋永田代购冰毒12公斤。
同年8月22日凌晨,宋永田从珠海至陆丰市华美村的卓楚场处购买毒品。期间,由卓楚场联系蔡奇灏取来冰毒6公斤。当日8时许,宋永田等人在其所租住的珠海一个小区的门口落网,警方当场查获21袋毒品,随后又在其家查获1袋毒品,上述毒品共净重12152.75克。
在此过程中,马信安、王明顺均有参与。警方还在王上铭处搜到手枪一支及子弹。
2014年3月13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宋永田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一审判决中,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或贩卖毒品罪,或贩卖、运输毒品罪,王上铭、尤富龙、卓楚场,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蔡奇灏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信安、王明顺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宋永田提出上诉。2014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对宋永田的判决。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并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