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开会议纪要遭拒 消费者诉卫计委公开信息案被驳

16.12.2013  16:18

生乳蛋白质含量“倒退” 菌落总数升数倍 消费者要求公开制定生乳国标会议纪要遭拒

诉卫计委公开信息案被驳

赵先生说他关心公民安全,已经提起各种行政诉讼1000件,“很多是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从最终结果看,我有五成胜诉。”摄/记者 曹博远

申请公开制定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遭拒,赵先生起诉卫计委(原卫生部、计生委合并)。今日上午,该起行政诉讼案件在一中院开庭。

据了解,生乳是指未改变成分,未进行任何添加,且未经加工的动物生产14天后所分泌的乳汁。

赵先生说,近年来不少著名乳制品企业频出质量丑闻,可2010年卫生部公布的新修订生乳标准,乳蛋白含量从1986年的每100克生乳不低于2.9克降到了2.8克,菌落总数则从2003年的每毫升50万调至200万。新标准中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发达国家3克以上,被业界和消费者称为“一夜之间倒退25年”。

2011年12月,赵先生向卫生部提出申请,要求公布《生乳》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生乳》标准的会议纪要等6项政府信息资料。

没想到,折腾3次后,卫生部给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

第一次,卫生部答复说我申请格式不对;第二次,又要求我按一事一申请的原则重新提交;第三次单独提出《生乳》标准会议纪要的信息公开申请,却得到‘会议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答复。”赵先生说。

2012年2月16日,赵先生起诉至市一中院。

北京市一中院于10月17日作出判决:撤销卫生部1月20日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卫生部须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随后,2012年12月13日卫生部做出告知,并于次日将结果邮寄给了赵先生,告知内容为:你申请的信息是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条例,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不满结果的赵先生于当年12月31日再次向一中院提起诉讼。

上午,赵先生亲自出庭应诉,被告席上则由两名代理人出庭。

赵先生诉称,被告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答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为其申请的信息应予公开。

赵先生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了规定,且其申请的会议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情形,被告应依法公开。赵先生还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会议纪要属于过程信息。

法院判决

在法庭上,赵先生表示,制定生乳标准关系大家生命安全,根据政府规定,应予公开。“因为生乳标准降低了,为何要降低,依据是什么,我们都有权知道,如果发现标准不利于人民生命安全,我们可以要求其重新制定。”赵先生说。

卫计委则辩称,会议纪要是过程性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属于过程性文件可以不予公开。

法院认为,根据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因此过程性信息均予排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同时也要考虑,能够保证充分收集各方信息和观点。

结合本案,如果公开会议纪要,则可能会对以后政府部门制定标准引起其他问题,所以免于公开。据此,一中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听完判决后,赵先生表示要上诉。(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