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警方查办非法排污企业常受地方政府干扰
公安部2月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
问: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当前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请问当前公安机关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什么?如何加以解决?
答: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确实取得了很大成效,2013年、2014年两年各地共立案侦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59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700余人,形成了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有力震慑。但与当前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严峻形势相比,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相比,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环境污染问题存在着治理难度大、多反复、易反弹的特点,作为公安机关来说,我们感到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部分违法企业与个人法治观念淡薄。一些不法分子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心理,为节约成本、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种种隐蔽手段违法排污,逃避监管。有的企业利用暗管、灌注等隐蔽方式违法排污;有的企业私自修改环境监测设备数据,掩盖违法排污行为;有的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执法部门检查时运行,检查结束就停止运行;有的企业与有资质的处置企业相互勾结,非法处置污染物;有的企业雇人跨行政区划异地倾倒废物,且多选择在山间地头等场所,给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二是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非法排污的化工、采矿等企业,多是当地招商或扶持的高利税重点项目,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企业排污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这些排污企业的刑事责任,往往受到地方的干扰和制约。三是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仍较突出。在环境犯罪案件中,污染物的流动性强、稀释速度快,收集固定难,特别是在污染大气类案件中,公安机关发现或接报可能存在环境污染的情况后,只能第一时间通知环保专业部门携带专业设备去调查取证,等专业部门到达现场时证据往往已经灭失,很难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同时,环境犯罪证据专业技术性强,目前,国内能出具鉴定意见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少,鉴定时间长、鉴定费用高。实践中,环境污染往往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多样性和危害后果的不确定性,通常情况下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实施后,危害后果症状不明显,往往需要几个月、几年甚至几十年时间才能发现具体危害后果,而且经常出现多因一果的情况,环境污染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认定非常困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案件侦办工作。
对此,公安机关在持续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与环保等职能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协作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打击整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应建立健全污染治理的良好机制,加强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源头治理,着力扭转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