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新规加减乘除背后:执行部门有减负压力

18.02.2014  14:48

   公务新规:加减乘除的背后

  办法,规定,通知等各种制度性约束,已成为国家职权行使者履行公务活动的守则,存在于地方各级机关内的“接待办公室”,也都有了“减负”压力

  文|《小康》记者 曹伟 北京报道

  2014年1月6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布,从2014年1月1日起,公务人员国内出差在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执行新的标准。

  在此之前的一个月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印发,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在接待国内公务人员前来本地出席会议、进行考察调研等活动时照章办事。

  2013年12月29日,《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印发,提出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等五项要求。

  继2013年伊始出台“八项规定”对于“三公消费”进行限制之后,以上的《办法》、《规定》与《通知》,分别对国家职权行使者的主体行为进行了制度性规范。

  不少地方官员都表示,2013年以来的各种制度性约束,显然已经成为履行公务活动时的守则。

   “减负”有了具体要求

  如果问“有一项工作既是一个地区社会、经济、人文、旅游等资源优势的综合体现,又是区域发展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什么?”估计很多人都不会想到这项工作是“公务接待”。

  《小康》杂志近期对于“地方公务接待情况”在新浪网上进行了调查,有逾八成网友认为“超标现象”十分明显。除此之外,“奢侈”、“浪费”甚至“腐败”等也成为这次网络调查集中出现的关键词。究其原因,几乎九成网友认为是源于地方政府的“三公消费”信息不透明。

  新近出台的《规定》共26条,对接待活动的食、宿、行、迎送及警卫、预算和报销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从日前各地正在召开的省级“两会”上获悉,2013年浙江全省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等经费支出下降了15%。广东省的2014年省级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也比上年下降了13.31%。

  不可否认,存在于地方各级机关内的“接待办公室”作为承接公务接待的具体执行部门,均有了“减负”压力。

  管住“”、管好“”、管控“”、管制“”,这是公务接待新规的四大要点。其中很多规定非常细化,一些接待办工作人员在受访时均认为,对于公务接待的严格管理显然已经越来越形成制度。

  关于《规定》出台的总体思路,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道:规定以公务接待厉行节约为主线,紧紧抓住创新管理和深化改革这两个“治本”之策,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突破,力求根治公务接待顽疾,遏制“舌尖上的浪费”。

  与过去做法不同的是,此次新修订的《规定》更为具体,而不是抽象的规定。

  例如,《规定》将公务接待的内容具体化,甚至细化到“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我认为越具体越好,如果不具体就不会产生效果和作用。”国家行政学院杨小军教授对记者表示。

   差旅费标准应动态调整

  差旅费是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标准一直是各界讨论的焦点话题。

  据了解,我国目前针对公务活动执行的是2007年开始实行的出差标准,以住宿费为例,副部级干部600元每人每天,司局级干部300元每人每天,处级及以下干部150元每人每天。

  自2013年以来,我国已先后出台了与会议费、临时因公出国经费、培训费等一系列开支相关的管理新规,从制度上约束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花钱行为,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对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虚报套取出国经费、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等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此次出台的《办法》则对出差审批管理、差旅费开支标准制定、财务报销和监督问责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要求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新修订的《办法》,重点是压缩差旅费相关支出。其中要求,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但是不少专家在受访时也指出,一直以来,差旅费标准符合时宜的对差旅费进行动态调整实际上会减少差旅费的浪费。而过低的标准也成为各种差旅费管理乱象出现的原因之一。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说,差旅费标准制定应符合经济增长规律,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以及社会发展的需求。

  “与其让这些规定变成一纸空文,不如修改标准,予以提高,与实际相符,然后严格管理,更能节约资金。在修订过程中,要注重监督机制的制定。”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曾康华表示,150元/天的标准在一些大城市很难够用。在费用不够的情况下,支出普遍超标已成为现实。

  控烟要先“”领导干部

  2013年岁末,中国禁烟控烟迎来了一项重大政策支持。中央“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新规一出,民间舆论对禁烟控烟叫好声一片。

  《通知》提出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等五项要求。

  在公共场所禁烟,早不是新鲜话题了。按照2003年我国签署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约定,我国应于2011年实现所有室内公共场所等100%禁烟,但成效如何尽人皆知。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明确规定,不少地方为了落实还佐以相应的罚款。虽然声色俱厉,但普遍遇到的是“执行难”,罚单开不出去或开出去的极少。

  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吞云吐雾,危害不只于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层面,同时损害了党政机关的形象。公务场合抽烟已经成为很多地方通行的“明规则”:即会场抽不抽烟主要看“最大的领导”。如果“一把手”不抽烟,下面的“瘾君子”就是瘾再大也都能强行憋着;而如果相反,马上就会“乌烟瘴气”。

  据新华社某记者描述,有次他在某市参加座谈会,开到末端,当地“最大的领导”匆匆赶来,主办方在领导位子前先备好的是烟灰缸,显然是对其嗜好了然于胸。果然,领导甫一落座,还没坐稳就开吸了,很有点儿迫不及待的感觉。“有的地方干部也马上奉陪,不知是憋得太久还是媚态使然。

  《通知》中规定,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其中的鲜明指向不言而喻:地方政府本应是控烟禁烟的推行者,有的却变成了烟草的购买者甚至推销者,影响极其恶劣。

  而长春市将于今年3月正式实施“史上最严的”《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任何会议、公务活动中不得发烟、提供烟草制品和摆放烟具,公务员应该在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中做出表率,不在公共场所和公众面前吸烟。”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官员说,这些规定针对部分特定职业和特定身份的吸烟者,是让他们在心理和行为上承担起职业的、家庭的、法律的和社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