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举报官员“土匪行为”被拘 官方称系诋毁

12.05.2017  02:04

  原标题:[情况说明]蓝山县关于李庆华侮辱诽谤他人案的情况说明

  2017年5月10日,蓝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蓝山县李庆华因在网络中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被行政拘留五日。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有网民对此事进行质疑和炒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李庆波,男,系发帖人李庆华(县文体广新局副主任科员)的弟弟,于2005年9月在蓝山县所城镇开办“中国移动指定经营店”,从事移动代办业务,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并在代办过程中,入网业务每户提取20元,话费按2%提成,原工商局认定其行为为“营利性服务活动”,即经营行为,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多次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但当事人李庆波拒不办理仍照常营业。2006年1月18日,工商局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依法予以立案。2006年3月7日,李庆波签收了《听证告知书》蓝工商听字(9-001)第壹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06年3月14日,工商局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向当事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认定了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救济途径。当事人李庆波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后,逾期不予缴纳罚款,因此,工商局依法向蓝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对蓝山县工商局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遂该院对该案作出了(2006)蓝行执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2006年7月3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将行政裁定书送达了被执行人李庆波。经过县人民法院做调解工作,2006年7月4日,蓝山县工商局代表李文辉与被执行人李庆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李庆波履行相关执行条款后,该案于2006年7月12日结案。

   二、调查组调查情况

  2017年3月27日,发帖人李庆华先后在“掌上蓝山”、“蓝山在线”等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网爆蓝山县工商局李文辉,蓝山县法院何恒明、徐建民枉法掠夺公民劳动报酬的土匪行为》,引发舆论炒作。

  蓝山县委、县政府获悉后十分重视,责成蓝山县纪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就帖子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组先后来到县法院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调阅了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送达回证、李庆波的申辩材料、执行笔录等,调阅了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听证告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同时,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对法院何恒明、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李文辉还进行了询问笔录。

  调查组认为,正如前面“案件的基本情况”所述,无论是工商部门还是法院,在办理李庆波无照经营案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不存在程序不合法或办案过程中吃、拿、卡、要等问题,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系正常履行职务行为。“掌上蓝山”、“蓝山在线”等网络自媒体所发帖子中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三、县公安机关处置情况

  2017年5月4日,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到县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局李文辉报案称:李庆华在网上发布不实言论和恶毒语言已有一个多月了,对我和县法院工作人员何恒明、徐建民进行污蔑诽谤,对我们三人的工作、生活、名誉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请求公安机关迅速立案查处。

  城南派出所接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李庆华在“掌上蓝山微信公众号”、“蓝山在线微信公众号”反映的情况部分与事实不符。2017年3月27日李庆华(男,42岁,县文体广新局副主任科员)在“掌上蓝山微信公众号”实名发布了一篇题为“曝光蓝山县工商局李文辉,蓝山县法院何恒明,徐建民,枉法掠夺公民劳动报酬的土匪行为”的贴文(截止5月10日阅读量3826次),3月30日李庆华又在“蓝山在线微信公众号”实名发布了一篇题为“网曝蓝山县工商局李某,蓝山县法院何某,徐某,枉法掠夺公民劳动报酬的土匪行为”的贴文(截止5月10日阅读量2718次),两篇贴文中使用了“你们这些法院的狗官”、“枉法掠夺公民合法财产的土匪行为”等字眼对李文辉、何恒明、徐建民指名道姓的进行侮辱和诽谤。点击率超过6000多次,给当事人的工作生活及个人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涉嫌对他人侮辱诽谤。李庆华在网上发帖引起恶劣影响后,拒不听从所在单位领导的教育和劝阻,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也拒不悔改,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达到教育和惩处的目的,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对李庆华行政拘留五日。

   四、李庆华所作所为的影响情况

  发帖人李庆华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于2014年5月4日所城赶集日将所城工商所注册大厅大门关上,阻碍所城工商所正常办公长达两个多小时,影响广大老百姓办理业务。而且李庆华在2006年还多次与家里的老人到所城工商所闹事,砸工商所的办公桌椅,威胁、纠缠工商所工作人员,严重妨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发帖人李庆华曾多次在掌上蓝山、红网、天涯论坛等媒体上发布《网爆蓝山县工商局李文辉,蓝山县法院何恒明、徐建民枉法掠夺公民劳动报酬的土匪行为》的帖子,对食药工商质监局和法院的正常执法行为恶意造谣中伤,严重歪曲事实,对执法人员进行恶意人身攻击,对两个部门的执法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两个部门的执法人员,包括当事人义愤填膺、群情激奋,强烈要求对造谣中伤者、违法发布者追究法律责任。

  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司法机关应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工作人员网络行为规范》: 国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党的宣传纪律,自觉抵制网络不良言行,不听信、不传播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言论和短信,更不能编造没有事实依据的网络信息和短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和传播本应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反映的有关信息”。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理应承当相关的法律责任。

  来源:蓝山县官方微信

责任编辑: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