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判大会违背法治精神

19.03.2016  11:55
讨薪民工被公开审判获刑

  法的精神

  吴元中专栏

  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讨薪农民工被告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极大反响。在有“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课”的同时,也有人因讨薪农民工获罪、恶意欠薪开发商却不见处理的结果而对公平正义产生怀疑,更多网友则对“公判大会”这种方式表示质疑。

  究竟是“上了一堂法治课”的社会效果好,还是对公平正义怀疑的害处大,显然是见仁见智问题,在缺乏科学严谨的评估报告情况下,不妄加议论。而对“公判大会”方式的正当性问题,不仅那么多网友表示质疑,就连一些专家学者也认为不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就认为,法院这样做不仅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也对被告人人格造成羞辱。

  也确实,法律之所以规定公开审理和宣判,目的是通过允许公民旁听和媒体报道进行社会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而不是为了对被告人进行羞辱。像阆中市法院这种到当地举行公判大会的做法,把被告人直接置于众目睽睽之下乃至父老乡亲面前,不仅会让他们自己感到难堪、没有尊严,也会让他们的家人受株连,抬不起头来。这种做法显然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相违背,有违法之嫌。而且,不是对所有的被告人都通过公判大会形式进行宣判,仅仅对个别被告人进行“公判”,尤其是不对那些罪大恶极的死刑犯或者民愤极大的贪官进行“公判”,而是对罪刑轻微的讨薪农民工召开公判大会,无论如何都有不平等尊重被告人尊严、进行选择性歧视之嫌。

  不用说,法院不在审判庭或者看守所布置的场所宣判,而是非要兴师动众,把那么多被告人押解到事发或者他们家乡去宣判,也是有原因的,即通常所说的要追求社会效果。通过公判大会,在“惩治一小批”的同时,“警示一大批”、“教育一大批”。从有媒体关于“不少群众表示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课”的报道,也可清楚看到这一点。然而,该案的社会效果莫衷一是不说,众所周知的是,在现代社会人才是万物的尺度,人自身才是最高目的,不能把人变成服务特定目的的手段,不能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牺牲人的权利和尊严。

  法律之所以会获得信仰,就在于它根本上是对人的尊严和权利的保护,以惩罚和剥夺权利为目标的野蛮法律不可能被信仰。之所以不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直接判刑,而是要经法定程序由司法机关审判,就在于被告人同样是公民,必须对他们的权利和尊严进行保护、防止受不法侵犯。本应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司法机关,根本就没有权利保护意识,为了所谓的社会效果或者其他目的公然侵犯被告人的人格权,不能不说是法治之羞。

  鉴于法治建设这么多年来一些司法机关依旧缺乏权利保护意识,特别是1988年、1992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先后联合下发禁止对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通知后,一些司法机关不能正确理解“变相游街示众”的精神要求,仍然有公判大会的事情发生,有必要再专门下发通知,坚决摘除这种侵犯被告人权利的司法毒瘤。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李清 SN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