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28.04.2015  11:26

川财采〔2015〕9号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和四川省依法治省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主体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独立非营利事业法人资格,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各级原集中采购机构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未保留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应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授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接原集中采购机构职能,使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主体合法。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各类违规收费和违规代收资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收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任何费用,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所需正常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本文下发后,如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规收取费用,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有权要求退还。拒不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可依法维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在未取得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以任何手段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收采购文件售卖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已经代收的,代收款项及其产生的利息应当及时交还合法权益人。如有依法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积极做好有关服务工作,逐步推进政府采购服务标准化。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不得拒绝政府采购当事人提出的正当服务请求,如采购代理机构拷贝开标评审视频资料以完整保存档案等。不得越权行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如制定政府采购规则、审查采购文件、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受理供应商投诉等。不得设置门槛或者许可事项,如无法律依据要求进场交易工作人员提供证明其身份以外的资格证明材料、对供应商进行事前资格审查、要求到其指定金融机构开户等。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依法接受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和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交易中心自查整改落实情况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于2015年7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根据情况对市(州)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州)财政部门要根据情况对县(市、区)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