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成都公共实施命名不再出现“洋名”“怪名”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实施后,对城市地名规范管理带来什么影响?部分建筑物、楼盘使用“洋名”“怪名”的情况会得到有效遏制吗?违反规定将会有怎样的处罚?昨(29)日,成都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对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解答。
《条例》第八条明确表示,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实施命名。地名命名,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要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在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名称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其他区域内的建筑物名称报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备案。
《条例》还明确了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如公开使用未经备案名称或者使用与备案不一致名称的,将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历史地名是否将得到很好的保护?
地名是历史文化的“活化石”,能有效展现成都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成都作为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有众多历史地名,这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条例》中解释历史地名是指,1949年10月1日前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根据条例,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应当严格控制。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不再使用的地名应当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恢复启用,未被恢复启用的,应当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
“历史地名保护还应当纳入地名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同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开展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发掘保护工作,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专家评审后,由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众如何参与地名的命名?
《条例》第九条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和当地居民的意见。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和大型桥梁、广场等重要实体以及涉及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命名、更名事项应当组织论证。
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禁止涂改、污损、遮蔽、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等损坏地名标志的行为。“损坏地名标志,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 华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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