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泸州公交纵火案 女嫌犯以涉嫌放火罪被批捕

26.01.2016  08:42

1月25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获悉,江阳区检察院审查了一起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并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该案犯罪嫌疑人。

经审理查明,1月9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女,51岁,纳溪区人)因家庭纠纷产生极端行为,选择在公交车上纵火,从家中携带一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乘坐公交车至主城区。10时30许,张某某在江阳中路转乘269路公交车。当车行至江阳中路肖巷子路口时,张某某将矿泉水瓶中的汽油倒出用打火机点燃。

驾驶员发现后,紧急停车疏散乘客,启动一键报警装置,并用灭火器灭火。江阳警方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现场群众的协助下,迅速扑灭火势,排除险情,并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当场抓获。由于处置及时妥当,一名乘客手臂擦伤。公交车司机因在灭火时吸入了灭火器中的干粉,出现咳血、呼吸不畅的情况入院治疗。据公交公司初步估计,车辆损失约1.3万余元。

张某某在运行中的公交车上点燃汽油,车上尚有乘客和驾驶员,且车辆正行至人流密集的闹市区,如果火势蔓延或车辆发生爆炸,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安全,其行为已涉嫌放火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