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拍打公交司机 涉嫌过失危害公共安全被批捕
原标题: 涉嫌过失危害公共安全被批捕
今年1月6日,因错过要下车车站,一位男乘客抓扯公交车司机,公交车失控后撞坏六辆轿车,公交车上十余名乘客受伤。昨日,市检察院公布:双流县检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李舶予,罪名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成都地区近年来第一起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的案件。
发生争执,乘客拍打公交司机
事发当天10点左右,19岁的李舶予乘坐由双流县白沙镇开往双流机场的车牌号为川A85290的826路公交车,前往华阳办事。当826路公交车行驶至华阳武警指挥学院站时,李舶予因公交司机陈立志未在该站停车以便自己下车,与司机发生争吵。
随后,李舶予不顾行驶安全,拍打、抓扯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陈立志右肩,致使陈立志身体失控、错踩油门,导致826路公交车严重失控,先与一行驶中的面包车相撞,后又与路边的一路灯及停靠在路边的五辆轿车相撞,最后公交车撞上武警指挥学院的围墙后停下。李舶予的行为造成六辆轿车严重损坏、公交车上的十余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近日,双流检察院通过向公安机关开具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查清该案犯罪事实,并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了李舶予。
办案检察官:为何是“过失”
昨日,办案检察官介绍,这起案件中,之所以认定李舶予只涉嫌过失犯罪,是因为结合案件事实,李舶予只是拍打、拉扯了司机几下,他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发生车辆相撞、乘客受伤等危害后果。
另外,李舶予只是为了让司机停车自己下车,他并不具备给不特定的多人造成伤害的主观故意,不具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作案动机。
据介绍,犯罪故意或过失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是积极行为,促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实施行为时,就知道肯定会产生危害后果。而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往往是一个一般违法行为,导致了致罪的伤亡后果。在一般违法行为上,他是故意的,对于伤亡后果,他是不希望出现的。
“过失”最高判7年,故意可判死刑
据了解,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产生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