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8.08.2015  13:31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和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5〕14号)的要求,特制定《四川省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5年8月27日


四川省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5〕14号)的要求,特制定我省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汲取天津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以建设“零死亡”非煤矿山为目标,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安全专项整治,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真正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一线操作层面,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恶性事故发生,进一步推动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时间

2015年8月至12月底。

三、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

2、《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迅速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川府函〔2015〕174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五大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66号);

5、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5〕14号);

6、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5〕34号);

7、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监管工作方案》(川安监〔2015〕34号);

8、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5〕35号)。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作业规程等制定和落实情况;

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矿山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6、非煤矿山企业在线信息填报及负责人加入“安监通”微信群情况;

7、暂时停产停建矿山落实安全措施和值班值守情况。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情况;

2、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3、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的落实及记录情况。

(四)“打非治违”及整顿关闭工作情况。

1、打击无证生产、非法生产、非法建设矿山的情况;

2、查处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不按批准的设计要求生产建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情况;

3、查处坑探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情况;

4、查处将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施工队伍以及其他违反规定层层转包、分包矿山建设工程的情况;

5、矿山整顿关闭和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计划完成情况。

(五)重点行业安全整治情况。

1 、地下矿山。

(1)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2)是否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严禁擅自停开主扇风机和擅自停开局扇;

(3)是否足额配备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按规定进行风质、风量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4)是否及时填绘与实际相符的矿山采掘工程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等图纸;

(5)井下防治水患、防中毒窒息、防矿井坍塌、防火灾等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6)矿山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完善,监测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煤系地下矿山的监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7)井下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8)是否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9)是否在未批准区域组织生产、建设;

(10)废弃的井巷、硐室、采场和盲巷是否按要求采取封闭或封堵措施,未经批准并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严禁人员进入;

(11)排土场排洪、排水及拦挡设施、排土作业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

2 、露天矿山。

(1)是否按设计采取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严禁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

(2)是否按要求采用中深孔爆破,是否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作业,页岩矿山是否实行无爆破作业方式的机械挖掘、铲装作业(个别岩体坚硬采用松动爆破后实行机械铲装的除外);

(3)边坡、排土场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及防排水系统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是否及时填绘与实际相符的矿山总布置图、采剥工程现状图等图纸;

(5)存在断层、山体垮塌等地质灾害的矿区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6)爆破警戒范围内是否存在未搬迁的民房和重要设施。

3 、尾矿库。

(1)是否按设计放矿、筑坝,坝体坡比、坝高、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排洪构筑物是否出现堵塞、坍塌,排渗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3)坝体是否存在管涌、裂缝、变形、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现象,库区是否存在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行为;

(4)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下游影响范围内有居民及重要设施的在用尾矿库是否已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系统操作人员是否熟悉操作流程;

(5)是否对位移、渗流、干滩、库水位、降水量等进行人工监测,并记录归档;

(6)汛期是否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24小时专人巡查,并记录归档;

(7)企业与地方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是否到位;

(8)危库、险库、病库和无主尾矿库是否正在进行隐患治理,下游影响范围内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是否制定治理方案并采取可靠安全防控措施;

(9)是否按设计及时闭库,是否落实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措施。

4 、石油天然气。

(1)是否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严禁在含硫地层和高产高压地层使用气相欠平衡钻井技术,同一区块的开发井在穿越已采气层时应慎用气相欠平衡钻井技术;

(2)是否按设计配备井控装置,是否落实防井喷失控和防硫化氢中毒措施,特别是落实放喷点火装置现场下达点火负责人的责任;

(3)站场周边宣传告知,应急管理及演练等相关工作是否到位;

(4)是否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严禁不具备相应装备及技术的私营企业从事高含硫气井相关技术服务。

5 、地质勘探。

(1)地质勘探项目是否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2)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

(3)涉及坑探施工的地质勘探项目,是否编制坑探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专篇,其安全专篇是否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4)是否存在“边探边采”、“以采代探”行为;

(5)坑探工程的坑道通风管理系统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进行风质、风量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6)野外施工及地面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检查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即日起至9月)。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现场检查表》(见川安监〔2015〕34号附件)内容,组织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在企业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矿山进行全面检查,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进行抽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至11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未发现或未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要依法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治理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限期未完成隐患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同时,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开展暗查暗访,加强督促检查,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巩固提升阶段(12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分析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找出共性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同时,对重点矿山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回头查”、“回头看”,督促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事故防范措施,彻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矿山要逐一复查。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四个督查组对部分市(州)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随机抽查部分县(市、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和矿山安全生产情况。未列入省安全监管局督查范围的市(州)要严格检查督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

五、督查分组

第一组

组      长: 吴金炉   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督查区域: 成都市、雅安市、乐山市、眉山市

第二组

组      长: 赵志宏   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处长

督查区域: 凉山州、攀枝花市、达州市、巴中市

第三组

组      长: 柴治强   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督查区域: 甘孜州、阿坝州、内江市、德阳市

第四组

组      长: 朱雅琴   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副处级监察专员

督查区域: 广元市、绵阳市、自贡市、宜宾市、泸州市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确保贯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二)创新工作方式。 安全大检查要与“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要与专家会诊和安全风险分级工作结合起来。要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交叉检查,通过实行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公布“黑名单”、通报、约谈等多种方式,深查问题,彻查隐患,督促整改到位。

(三)严格检查执法。 坚持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采取“四个一律”和停产、停建、停电、停供、扣押、关闭等强制执法措施,做到严格执法、应罚必罚和闭环执法,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3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局安全监管一处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