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票通过!反恐“法宝”正式上线
07.04.2022 01:40
本文来源: 人大网
“赞成7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3月31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反恐“法宝”正式上线。
全民反恐 明确反恐工作领导机构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治建设,强调“要更加注重法治思维、精准施策,推进反恐维稳工作法治化、常态化,努力实现更有利于长治久安的根本性变化”。 2016年1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陈政委员认为,恐怖主义是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反恐怖主义工作事关国家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当前,国际国内恐怖主义形势日趋严峻复杂,制定四川省《实施办法》对有效应对新形势下反恐怖主义面临的风险挑战、提升全省防范和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的能力、增强城市韧劲很有必要。 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省、设区的市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目前,全省县级人民政府已全部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根据上位法 ,结合全省反恐怖工作实际,《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按照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工作部署,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是实现“全民反恐”的有效途径。 《实施办法》根据上位法和相关规定,在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实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和责任划分原则;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其他有关单位以及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开展督导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袁险峰委员提出,反恐要坚持群众路线,党的三大法宝之一就是发动群众,这也是反恐工作的第一法宝。 恐怖活动具有流动性强、危害性大等特点,建立跨区域的信息沟通和合作机制尤其重要。根据审议意见和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本省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情报信息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应对处置联动、执法活动协同等反恐怖主义工作合作机制。”
安全防范 重宣传重演练抓大数据
反恐斗争形势严峻复杂,安全防范十分重要。 互联网、共享经济、网约房、网约车、二手车、无人机等新领域存在监管难点,受到关注。为此,《实施办法》在第三章“安全防范” 中,对相关行业的运行进行规范,对相关企业、个人的经营行为作了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性规定,并对风险较大的网络安全、散装汽油、瓶装燃气市场经营主体等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依法利用大数据资源,创新反恐工作方法和手段。 目前,世界各国对大数据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国家层面的大数据战略纷纷出台,大数据应用日新月异,十分普遍。但审议中,与会人员也高度关注到,大数据在反恐方面成效显著,可如果数据落到不法人员甚至恐怖主义者手里,会产生严重后果。 杨晓明委员建议,“省反恐怖主义情报机构因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获取有关数据”,应该“确保数据安全和数据保密”。 高增安委员认为,反恐怖主义的信息收集要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当前很多地方和部门,都在力求最大限度地收集个人信息。建议明确信息的收集要遵循“最小适用”的原则,便于更好地落实个人信息保护。 就此,《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大数据所有者、管理使用者、服务提供者落实大数据领域反恐怖主义工作措施,防范利用大数据泄露、篡改、盗用和非法使用等手段制造恐怖事件。” 第十九条规定,“省反恐怖主义情报机构因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可以依托省大数据资源平台获取有关数据。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反恐宣传教育,提高反恐意识,普及全民特别是青少年学生的反恐知识。 陈政委员建议,不仅要加强宣传教育,特别还要抓好应急演练,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和防范能力。 最终,《实施办法》增加第十八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演练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立足实际 突出重点强化应对处置
此前,在立法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全省特别是成都市的综合公共交通枢纽,具有航空、高铁、地铁、汽车站、住宅等一体化建设的情形,这类场所涉及反恐安全责任主体较多,应当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落实反恐职责、形成反恐合力。 由此,《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机场、火车站等公共交通枢纽和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大型城市综合体、商贸集散地等区域”,反恐领导机构应当组织督促落实反恐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并监督实施。” 审议中,吕华委员认为,增加的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丰富了四川省《实施办法》的内容,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反恐意识和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非常符合实际。 高增安委员认为,恐怖主义是典型的非传统安全威胁,国际上与之高度相关的应对方法是反恐怖融资和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所以国家上位法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三反”联动推进,同时还涉及反涉税犯罪和反腐败。因此,在安全防范部分应增加一个条款,即严厉打击恐怖主义上游的融资活动,协同推进反恐怖融资、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与反洗钱工作。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根据反恐怖主义法和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增加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资金监测,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审议意见,《实施办法》第四章“应对处置”还就制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明确启动程序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省级、县级以上、乡(镇)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预案分别包括安全防范、先期处置、人员安置、信息报告、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反恐怖预警与响应、应对处置预案的启动由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并报告。这是总结近年来应对处置恐怖事件的经验教训,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补充恐怖事件发生后的应对措施。 据悉,反恐“法宝”共6章44条,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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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2022 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