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安全培训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08.09.2016  21:36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各省直安全培训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要求,推动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安全培训监管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精神,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以下简称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检查对象

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各市(州)考试分中心、各安全培训机构,并抽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安全培训相关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安委〔2013〕23号),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新修订)、《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新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加强安全培训监管,落实以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培训考核与发证情况;规范安全培训秩序,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情况。

(二)安全培训机构具备相应安全培训条件,按照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培训,配备专兼职教师,加强教学管理,推进教考分离,培训收费,建立培训档案等情况。

(三)市(州)考试分中心及考试点按《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分中心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点建设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软、硬件条件,配备考试设备设施情况(光纤、监控电脑、视频保存设备等监控专用设备;考点还应有指纹和身份识别设备并有专用电脑连接、考试用电脑必须在摄像监控范围内并有明显的编号标识等);培训计划、考试申请及制证申请审批执行情况(考试申请是否与培训计划相符);对本辖区内考点考试实时监控监考情况(是否对辖区内考试点的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是否建立档案,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3年)。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重点督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按规定进行年度复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证上岗情况;班组长安全培训情况;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

(五)企业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三、检查方式及步骤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省局将抽调部分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人和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培训机构负责人和安全培训专家成立七个督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实地访谈、现场考核和反馈意见等方式进行检查。

(一)自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上旬)。各市(州)局从即日起,组织人员对照检查相关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总结报告,自查完成后,主动与来检的督查组组长沟通联系,商定检查时间,并做好接受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监督检查(9月中旬至下旬)。省局抽调部分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人和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培训机构负责人和安全培训专家成立七个督查组,按照确定的检查安排表(附件6)对市(州)进行检查。

(三)省局抽查(10月中旬)。由省局带队,组织专家对部分市(州)安全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总结通报(11月中旬)。省局对各市(州)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查找存在的共性问题,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培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分管安全培训的领导要亲自抓,负责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科室)要精心组织,对照检查内容,细化检查项目,及时开展自查自评,认真填写有关统计表格(见附件),形成安全培训总结,提交督查组,并积极配合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检查。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实事求是地进行评查。要克服畏难情绪,不回避存在的问题,严禁工作不扎实、检查走过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市(州)至少要选择3-5个不同类型企业、5家安全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培训机构数量少于5家的全部接受检查),并填写《安全培训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表》(附件5)。

(三)各督查组要及时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并形成有数据、有分析、有经验、有建议的督查报告。

(四)各煤监分局要选派人员参与对本区域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和煤矿企业的检查工作。涉煤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应主动与辖区内的煤监分局联系有关事宜。

(五)各督查组要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

(六)省局将于9月中旬组织安全培训专项督查组全体成员集中培训,安排部署此次专项督查工作。培训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七)各督查组组长请于2016年10月10日前将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的统计表(附件1至附件4)和安全培训总结、《安全培训专项督查情况表》(附件5)以及督查报告(包括电子文档)报送省局人事培训处。

联 系 人:蒋天才  王兵    闫红光

联系电话:028-86761834  86613006  8663007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 安全培训日常督查与处理情况统计表.docx

2、 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统计表.docx

3、 企业班组长和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统计表.docx

4、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统计表.docx

5、 安全培训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表.docx

6、 安全培训专项督查组成员名单及分组安排.docx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