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治理应寻求“最大公约数”
作者: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 解振华
11月30日至12月11日,举世瞩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在法国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将出席开幕活动并发表讲话,这是中国国家元首首次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中方将与各方一道,推动巴黎大会取得成功,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和国际合作,在2011年南非德班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缔约方大会上,各方决定启动“加强行动德班平台”谈判进程,以期在2015年缔约方大会上达成一项公约下新的国际协议,对各方2020年后的强化气候行动作出安排。巴黎协议将成为全球治理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为2020年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定基调、定方向、定规则。
仍需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
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关乎各国核心利益、发展权益和国际影响力,各方围绕巴黎协议的交锋博弈一直十分激烈。经过近4年的谈判磋商,各方尽管就巴黎协议的原则、架构、要素和轮廓形成了初步共识,但围绕协议如何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如何体现公平,如何设计减排模式、力度,如何落实资金和技术支持,如何体现协议的法律约束力等问题,矛盾和分歧仍然很大。一些发达国家以世界经济格局变化为由,提出要动态地解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推动建立2020年后所有国家共同减排、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大国共同出资的新机制。发达国家这种做法是出于保持本国发展优势等利益上的考量,但客观上模糊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历史责任、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应对能力上的本质区别,削弱了公约的基本原则,损坏全球团结抗击气候变化的政治和道义基础,有悖全球气候治理公平原则,应当坚决避免。
在减排模式和法律约束力方面也有不同意见。一些国家希望达成各方面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减排模式上更加体现“自上而下”的严格性,另一些国家则希望建立“自下而上”的包容灵活减排模式,各国减排贡献由国家自主决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需要妥善地加以协调和解决。
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巴黎协议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应同等处理减缓、适应、资金、技术、透明度等各要素。发达国家对已出现的气候变化问题负有历史责任,要率先大幅减排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处在相似的发展阶段,都不同程度地面临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改善民生、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多重挑战,努力争取在积极保护气候环境过程中维护自己合理的发展利益。发达国家目前在落实2020年前已做出的减排及出资和转让技术方面进展有限,特别是实现到2020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的资金目标前景并不明朗,这也是巴黎大会面临的一大困难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