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实录
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副主任、主持人钟雪泉: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记者会,本次记者会的主题是立法法的修改和立法工作。今天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五位嘉宾回答大家的问题。他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女士。首先有请阚珂主任说几句。
阚珂: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时间过得真快,去年的今天我和我的同事袁杰女士来到这里出席记者会,回答大家的问题。去年和今年两次有关人大立法工作的记者会都安排在同一天,也是安排在张德江委员长作常委会工作报告之后。现在人大会议的各项议程正按计划有序地进行,这说明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越来越完善,全国人大的工作安排越来越规范,这是民主的制度化。
全国人大依法通过会议行使职权,大家知道,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在3月5日开幕,对一年的工作乃至五年的工作作出安排。今年还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是我国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
去年在这个场合,我仔细阅读了张德江委员长的报告之后讲了一句话,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将继续朝着精细化的方向发展。《法制日报》的记者非常敏感,捕捉到了这句话,在第二天的报道上把它作了标题。昨天张德江委员长在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要增强立法针对性,推进立法精细化,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这是对立法工作的要求,也是立法的一个新常态。
在昨天全国人大的全体会议上,李建国副委员长作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修改立法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意未尽言已多,我不再多说了,请大家就立法法的修改和人大的立法工作问题提问,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的问题。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国际在线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国际在线的记者。我想问一下,2015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开局之年,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各项重要举措的关键一年,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都需要有法律的支撑,那么与各界的期待相比,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哪些方面的不足?在立法工作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哪些安排和部署?将重点考虑哪些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呢?谢谢。
阚珂:
昨天张德江委员长在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他在报告的第20页指出,常委会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和不足,有的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我想这就是这一届常委会对过去一年工作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查找到的一个问题,我也细致地读了这个报告,在新的一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各个方面推进立法工作。
张德江委员长的报告,我读了以后,简单进行了梳理,我想与大家进行一个交流。第一,新的一年,立法要适应改革的需要,要坚持立法先行,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改革举措涉及法律立改废的,要及时启动立法程序。
具体来讲,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的。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律程序做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要及时修改和废除。昨天委员长作了报告之后,我读出来这是新的一年立法工作将要努力的一个方向以及要完成的重要任务。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有以下一些重要任务: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修改证券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广告法等等,还要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这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件重大事情。二是健全民主政治立法。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通过这些法律的修改,加强地方人大特别是县乡人大的工作和县乡人大建设。还要修改行政复议法,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三是推进社会领域立法。制定社会矫正法、反家庭暴力法、中医药法、慈善事业法,修改食品安全法、红十字会法,还要通过刑法修正案(九)。
四是要加强文化、教育、生态领域的立法。要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要修改有关教育方面的几部法律。五是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制定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等等。
我又把这个报告细读之后感到,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与2014年进行比较,主要是三个特点:一是新的一年初次审议的和过去已经审议了还要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总的数量比2014年多,这是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立法工作上的一个重要体现。二是新制定的法律数量比2014年多。这体现了要在继续完善现行法律的同时,适应新的形势发展,把一些方面的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大家知道,新制定法律要从一张白纸、从第一步开始,无论是工作难度还是工作量都是很大的。三是由人大自己提请审议的法律案比2014年多。这体现了全国人大贯彻党的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人大在立法当中要发挥主导作用,综合性的、全局性的、基础性的法律由人大有关部门起草,提请审议。以上是我对张德江委员长常委会报告当中有关2015年立法工作作的一个梳理。谢谢各位。
检察日报社、正义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的记者。我的问题是制定法律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理应在立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张德江委员长在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问题来了,如何理解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第二个问题,为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全国人大近年来做了一些努力,但是我认为还是有一些提升的空间。今后全国人大有什么硬办法、硬指标让人大代表在立法中更能说得上话、更能做得了主?谢谢。
武增: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是我们国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立法中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这是代表本身的职责要求的。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最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愿,所以代表是人民群众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也是发挥人大在立法中主导作用的一个重要举措。
如何发挥人数众多的人大代表的作用是立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提出,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过程中,要充分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数,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总结我们这么多年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一些实践,这次立法法修改增加了一些规定。一是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过程中,要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中的立法项目认真地进行研究。二是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进行调研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去年全国人大代表就有1900多名代表参加了各级人大组织的代表专题调研的活动,有300多名人大代表还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的或者委托地方组织的执法检查的活动。
三是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2014年,一共有32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四是有一个制度,以我们这次立法法修改为例,立法法是提交大会审议的,但是在去年8月份和12月份都分别提交常委会进行了审议。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充分地听取代表的意见,我们的调研都邀请代表参加。去年12月份常委会审议之后,草案很快就在1月初发送给了全国人大代表。所以代表并不是昨天才看到草案,已经组织代表进行了研读。总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保证人大代表在立法过程中能够充分地发挥作用。
湖北日报记者:
我是湖北日报的记者。两会期间我们开设了《百姓关注那就采》的栏目,我提一个我们征集到的老百姓的问题。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明确了税率调整由法律规定,但是三审稿却删除了这个规定,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大倒退。它一旦通过,就意味着全国人大默许国务院自行决定提高税率,从而增加公民或企业的税负。我想请问一下,立法法修改如何体现“税收法定”的理念,继而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郑淑娜: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首先,谢谢你从百姓当中带过来给我们提的这个问题。关于税收法定的问题,我注意到这是这次两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昨天召开的三次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李建国副委员长就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说明时,他在讲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项内容时,会场上响起了掌声。这在代表大会上进行法律草案说明时是很少见的,足以见得这是反映了人民的心声。
这次大会的记者会中已经是第三次提这个问题,可以看到社会对这个问题非常关注。今天我想借这个机会向大家介绍一下刚才记者提出来的我们在法律当中如何体现“税收法定”的原则。我们讲“税收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有一句话叫做“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这是世界通用的法治原则。在我们国家税收由法律规定,实际上是一直这样规定的,我们的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专门有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同时在1992年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也有这么一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000年立法法是把税收基本制度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在第一章关于立法权限当中进行规定的。这一次立法法的修改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税收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把税收这个制度从原来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一块拿出来了,同时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是“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第二方面,拿出来以后,把顺序放在了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后面,这样一个位置的变化,体现了我们国家立法理念的变化,把它作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加以规定,同时加以保护。
刚才记者朋友提到二审稿,非常感谢你们认真地看了我们的二审稿。二审稿中规定了税率,为什么这次没有了?我们是这么考虑的,二审稿规定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这个表述经过专家的论证认为不够科学。实际上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为了表述的更加科学,我们采取了现在草案的表述。那法律是不是不要定税率了?不是这个意思。税种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都是它的基本要素。我们搞一个税法,一定要把这些基本要素写出来。
我举一个例子,比如大家都知道18个税种有3个是法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规定得很清楚。现在我们的写法讲的是基本制度,基本制度就是基本要素,还是要规定的。如果需要国务院和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定会在税法当中做出明确的授权。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看一下这三部关于税收的法律,如果需要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要调整的,一定会有明确的授权。我再举个例子,比如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就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公共交通车辆以及农用交通工具实施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谢谢。
日本亚洲通讯社记者:
谢谢主持人。昨天张德江委员长在人大工作报告当中特别提到一点,就是要健全请示制度,也就是说人大要向中央请示。那么,人大如何在日常或者重大的工作当中接受党的领导,如何处理好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与党中央之间的关系,我想请教一下专家。第二个问题,今年可能也是相隔24年重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在中国“民告官”一直是一个很难的事情,而且老百姓胜诉的机会总是很少,这次修改可能会为“民告官”或者减少上访人员打通一个通路。在这次的行政诉讼法当中,对于政府尤其是个别地方政府有法不依、有错不究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将会有哪些新的惩处措施?我想请教各位。谢谢。
阚珂:
我来回答第一个问题。感谢日本媒体的提问。在1954年的9月15日,召开了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这个会议的开幕式上,当时毛泽东主席作了一个非常著名的开幕辞,在这个开幕辞当中他讲到,“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当他话音一落,全场爆发了热烈的掌声。这个情节看当时的《人民日报》看得很清楚。在毛泽东致开幕辞时,哪一句话后面是长时间的掌声,哪个地方鼓掌,哪个地方是热烈的鼓掌都很清楚。我想这个掌声就表达了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对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党认同、认可和接受。
我到全国人大工作之后,现行的宪法经历了四次修改。修改宪法的过程大致是这样,首先由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它转化为一个议案,在常委会上审议之后,提请大会审议。经过代表大会审议,最后表决通过。再有一件事情,1990年时我参加了当时机关总结人大从1949年以来40年的工作经验。在总结的过程当中,大家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和共识,就是在中国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重视了,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这个时候,六届的委员长彭真曾经提到过,在法律体系比较健全、比较成熟之前,那个时候是既依靠政策,也依靠法律办事。法律越制定越多,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健全,那么就由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办事过渡到依靠法律办事。
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就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方式,我体会这句话是对人治的根本否定,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当中起领导作用。怎么起领导作用呢?就是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变为法律,把党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句话讲的就是共产党的领导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来实现。在我们的具体工作当中遇到重大的问题要向中央请示,中央有了原则的意见,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的程序,经过充分的审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终变成国家意志。在工作当中,我们体会很深,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是高度一致的,我们将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这样一个重大的政治原则。谢谢。
袁杰: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问题我回应一下。首先感谢记者的提问,但我在这里还是要呼吁要关注我们的立法活动,要关注我们的法律。行政诉讼法去年10月份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已经正式公布了,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现在我再向大家报告一下。
刚才记者提到主要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民告官”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怎么监督行政机关的问题。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都有充分的体现。因为大家都知道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要解决的问题是“三难”问题,最重要的一个“难”就是老百姓告状难。在行政诉讼法中对解决老百姓告状难有很细致的、具体的规定,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比如在法律中规定了立案登记制,比如完善立案程序、受理的程序,在受理窗口不能不接收老百姓的状子。比如规定了如果不立案有哪些救济措施,同时也规定了法院内部对立案的监督机制。这些都是从具体的规定入手,解决老百姓立案难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作为一个诉讼制度,它首先是一个救济的机制。但是因为“民告官”,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通过诉讼制度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是行政诉讼法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比如大家都知道的,规定了行政首长出庭的制度,规定了很多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制度。为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我们规定了提级管辖和相对的集中管辖制度。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前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了,在全会的决定中阐述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行政诉讼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阐述。行政诉讼法也体现了中央的精神,所以对通过行政诉讼法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充满信心。谢谢。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记者。去年多家快餐连锁因为使用过期劣质的肉引发了举国瞩目的福喜食品安全事件。我们目前的食品安全法正处在审议阶段,我的问题是新法怎样从制度层面回应老百姓的担心,我们将有哪些举措最大程度地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谢谢。
袁杰: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和大家感受一样,对食品安全问题特别地关注。福喜事件虽然是一个个案,但是它对我们修改食品安全法还是很有启发的,具体的启发就是,我们感到食品生产经营的链条很长,如何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加强规范,怎么样采取有力的措施防止有害于食品安全行为的发生,这是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为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法律要求,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都作了明确的列举和要求,并且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都规定了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我只是举例子,因为还有很多行为都作了列举,对这一类行为除了规定可以处以高额的罚款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给予行政拘留,这是二次审议稿增加的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在加强对食品保质期的管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进一步保护举报人,鼓励知情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防止打击报复等等各方面都作了规定。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现在还在审议中,下一步我们还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认真研究,对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使草案的规定更加缜密、更加完善、更有针对性,使这部法律在实践中有效地发挥作用,来保护老百姓的权益。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我们知道,立法实践中大量的法律案都是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那么其中难免夹带私利,这让立法变味甚至变质,此次立法法修改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谢谢。
郑淑娜: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谢谢你的问题。这也是这次修改立法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这次修改立法法是贯彻四中全会的精神,四中全会决定在分析我国法治建设中有关立法存在的问题时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同时决定要求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地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化。所以为落实四中全会的要求,这次在修改立法法时我们做了这样一些规定。
第一,要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当中的主导作用。立法法修正草案从法律项目的立项、法律的起草、法律的审议以及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等这些方面都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刚才武增女士已经介绍了,由于时间关系就不详细介绍了。第二,对完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也作了规定。规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不能由部门起草。另外,行政法规在起草的过程当中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地征求意见,而且要求行政法规的草案要公开、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第三,对部门规章的权限进行了规范,制定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这就是我们说的不能“法外设权”。从这几个方面来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问题。谢谢。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提问。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去年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完善整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请问这些规定有什么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请问具体有什么措施安排?有无明确的时间表?谢谢。
王爱立:
谢谢您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而且在决定中特别提出了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刑法修正案(九)正是落实党中央的这一要求,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中,主要是从四个方面作了完善:
一是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二是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对行贿罪处理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严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三是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其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员来行贿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这个内容。
四是增加了对一些禁止从业性的规定,从而达到一种特殊预防犯罪的目的。这里主要是增加了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相关的行业。上述这些修改一方面使刑法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规定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同时,对切断受贿犯罪的链条上也作出完善。
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不仅仅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监察法等。刚才阚珂主任在谈到张德江委员长昨天向大会做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当中,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当中也明确提出了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改行政监察法。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去年10月份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我们也向社会广泛地征求了意见。我们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根据2015年立法计划要求,及时把草案修改好。谢谢。
瞭望周刊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瞭望周刊记者。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出台的限行、限购、限号等这样一些措施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了强烈的影响,我们也注意到这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当中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法律草案明确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我的问题是,立法法这次通过之后,诸如像限行、限购、限号这样一些“红头文件”会不会就被视为违法了?谢谢。
郑淑娜: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谢谢你刚才已经把立法法修正案的规定读出来了,这个规定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也是从老百姓当中来的问题。从去年8月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以后,我注意到媒体和一些学者、专家对这个问题给了很高的关注,评价也不错。这个规定体现了四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也提到了,“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部门都不能法外设权。”总理的报告当中提到了这个问题,我看媒体有大量的报道,社会很关注这件事。
至于你提到的立法法修改通过以后,政府对一些涉及公民权利的决定是不是就不合法了,大家都爱举“限购”和“限行”的例子,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看,首先你要看这个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法规依据,比如政府制定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它会规定一些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也涉及到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我们说它是有依据的,是可以的。为什么?行政处罚法就给了规章在一定数额罚款的设定权,所以我说它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行为是合法的。
第二个方面要看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但是由于一级政府的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要采取一些行政措施,但是又来不及制定地方性法规,怎么办?现在立法法修正案开了一个小口子。对地方政府的规章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但是满两年必须要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不提交,满两年就要失效了。我们开了一个口子,也是考虑到一级政府管理的复杂性和紧急性事项的处理需要。
现在媒体提到的“红头文件”,不是地方政府规章,虽然不属于立法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更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规范。对于规范性文件,我国监督法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大是有权撤销的。四中全会专门提出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同时也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我们说这里讲的决定既包括规章,也包括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做出的具体的行政决定。谢谢。
中国新闻社和中国新闻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来自中国新闻社和中国新闻网的记者。我们注意到官方把今年作为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中国的改革必然要向纵深挺进,打响“攻坚战”。而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凡是重大改革必然要于法有据,我们想问如何能够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谢谢。
阚珂:
我来回答。在我们国家新时期也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的立法工作和改革是相伴而行的,立法适应和保障了改革。当然,在不同的阶段,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也有不同的特点。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的规定和条例,这是改革开放之初的特点。接下来到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现行的宪法第一次做修改,在这之后又做了三次修改,到现在一共是做了四次修改。其中就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改革之初和之中的一个特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按照决定的要求,立法要和改革相衔接,要主动地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在的做法是对于重大的改革,党中央决策,国务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拟订方案,全国人大就相关的立法问题作出决定,包括作出授权。
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如期举行一次会议,三中全会以来一直这样,国家的政治生活非常正常,全国人大的工作有序进行。由于每两个月就可以举行一次会议,能够及时就改革的事项作出法律的规定,完全能够适应改革对立法的要求,能够很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当前立法和改革的关系上有新的特点和新的做法:一是一次一授权。比如2013年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实施和执行,2014年针对上海自贸区扩展再次做出授权,当然还包括天津、福建的自由贸易区。二是明确授权期限。比如关于授权“两高”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期限就规定为两年。三是要求实施授权决定后的一定时期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比如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实施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在做出改革授权时,对相关的改革方案也起到了完善的作用。在新的一年里,适应改革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这方面做更多的努力和更多的工作。谢谢。
AFP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希望您能够给我们介绍一下关于反恐法的进展,反恐法是否会在此次大会期间通过?另外,我也想请问各位是否可以介绍一下在法律中关于言论作为一种恐怖主义活动的相关规定?
王爱立: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反恐法是根据我们国家反恐斗争的需要,根据国际反恐形势出现的新问题,结合我国反恐工作的实际制定的。关于反恐法的审议进程,反恐法草案在去年10月份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在今年2月份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我们的法律一般原则上要通过三审,才能正式颁布实行。根据大会日程安排,反恐法草案没有提交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对反恐法,我们将根据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适时提交常委会进行审议。谢谢。
人民日报、人民网和人民日报客户端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人民日报、人民网、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记者。我有一个问题也是关于立法法的,民主立法是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请问立法法对此有什么具体的体现形式?如何保障人民群众能够有序参与到立法进程过程当中?如何能够使我们的立法尽可能多地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谢谢。
武增: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关于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加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实现公众广泛而又有序的参与,这是立法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也是永恒的课题。刚才我给大家介绍了,在立法过程中要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同时公众参与、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国家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听取群众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新期盼,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应有之意,也是我们立良法的一个要求。
目前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环保以及袁杰主任介绍的食品卫生、社会保障等事项上,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很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所以检验一部立法是不是一个好的立法,就是要看它是不是能够反映人民的利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这个问题上也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这次立法法的修改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程序:一是在全国人大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要广泛征集意见,使最初的立法项目和立法动议能够来自人民群众的呼声。二是法律草案在常委会审议以后要广泛地听取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往我们这方面已经做得很多了,媒体的朋友们都有印象,2006年的劳动合同法当时有19万多条意见,其中65%都是来自基层的劳动者。预算法修改2012年在公布法律草案时收到了19000人次的意见,有33万条。本届以来,也就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已经有19部法律公开征求意见,这对于我们拟订法律条文,使法律条文更加科学合理,都是非常有帮助的。三是常委会在审议法律案的过程中,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采取一系列开门立法的方式,比如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来自基层有关群体代表的意见,听取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听取专家的意见。四是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或者是委托这些专家、学者、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起草。
此外,在今年我们还会建立更广泛实现公众有序参与的制度,比如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还将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探索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等等,能够更好地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总而言之一句话,在我们的立法过程中必须有人民在场,不能让人民群众缺席。谢谢。
光明日报和光明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光明日报和光明网的记者。我们注意到一个现象,现在有一些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之间存在一种相冲突的现象,但是这一次的立法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赋予地方更多的地方立法权,让284个设区的市都有地方立法权,这样一来是不是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的现象会更加严重呢?如何来维护多数法制统一和权威?谢谢。
郑淑娜: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您提的这个问题非常好,因为维护法制统一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能够正确有效地实施。这一次立法法修改,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这一次修改立法法的一个制度上的重要变化,给了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以后,大家会担心,如果他们有了权,立法主体多了、立法层次多了,怎么来保证法制的统一,怎样来避免立法的过多过滥,以及有的地方甚至变为长官意志,大家是有这个顾虑的。这个规定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这样的一个疑虑。如何防止出现上述的情况?我们现在立法法修正案可以说是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建了几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现在修正案的规定,这项工作要稳步推进,考虑到设区的市的数量比较多,还不止是235个,实际上大家注意到,我们还给了30个自治州地方立法权,按照现在修正案草案的规定还有3个地级市,就是广东的东莞、中山和甘肃的嘉峪关。这么多的市都有了地方立法权,但是地区之间的差异还是很大的,我们提出叫做“全面赋权、稳步推进”。怎么稳步推进?立法法修正案规定了,要求省一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以及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这些因素来综合考虑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不是说一股脑的一下子全部放开,叫稳步推进。
立法法修正案对这些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作了一定的限制,限定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这样几类事项。这之外的事项怎么办,还要执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这是第二道防线,不全部放开。第三道防线叫必须遵守不抵触原则。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第四道防线,要报批准才能实行。设区的市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实行。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现在立法法的规定,要对报送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是不合法的,就不批,要退回去。
最后一道防线,前面四道防线都没有出现问题,还出现违反上位法的时候,还有一个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报备案。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要报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审查这些规定时,发现有违法情况的,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谢谢。
钟雪泉:
今天的记者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