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提请三审

27.05.2014  12:33
    5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防止适龄儿童入学乱收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成关注焦点。   关键词:乱收费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力介绍,本次会议前,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程到乐山、宜宾就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适龄儿童入学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调研。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建议,规范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防止出现乱收费问题,为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的内容,同时在法律责任中相应增加一项处罚规定,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张力表示,这样的修改有利于规范学校以捐资助学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治理学校乱收费问题。   关键词: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镇化背景下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如何给予保障,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并授权具体办法由省(区、市)规定。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省政府提出的草案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作了具体细化规定,草案三审稿采用了省政府草案的表述,明确“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并明确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入学申请后,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