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选拔条例增加“裸官不得提拔”等条文

17.01.2014  05:15

  “这次修订,能够对领导干部的真实人品、实际工作能力以及实际工作成绩加以考核选拔,细化规定的可操作性很强。”1月16日,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刘素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称《条例》),在2002年颁布的文件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增加了“裸官不得提拔”等许多细节性的选拔条件和评价标准,使得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更加有法可依。

  对于修订后的《条例》,官方给出的定位是“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亮点颇多”成为外界对《条例》修订的评价。

  《条例》列出了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遵循“依法办事”等七大原则。对比2002版,新《条例》增加了“以德为先”原则。

  “增加这种软性评判条件,选择‘德才兼备’的领导,体现的正是选用领导干部,要接受来自社会底层、客观的、发自内心的、符合社会基本的价值的评判,这样才能推进整个社会风气、社会道德的进步。”刘素华说。

  新版《干部任用条例》另一个亮点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等“劣迹”行为的,将不能被列为考察人选。

  “对于‘裸官’的限制,其实是回应社会的关注。因为有太多的‘裸官’,他们对于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忠诚性备受质疑,这样的人不应该出现在公职岗位上。”刘素华认为,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消除“裸官”现象。

  业内专家指出,新《条例》把过去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体现了新的选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贪官的预防性功能。其中,“群众公认度不高”,反映了当事人的德与才均不能服众、群众基础差;对于“裸官”的限制,主要出于防范腐败行为尤其是贪官外逃的考虑。

  刘认为增加“公众认可”的评判标准意义尤其深远,其能够改变当前存在的“对上负责,对下不管”的官僚主义作风。有了这项规定之后就能够督促官员更加关注领导行为的实际效果,即符合社会大众利益的政绩行为。

  新《干部任用条例》还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旧标准“提格”到“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带病提拔”等现象,原来是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今后,党委主要领导、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的有关领导,都要担责。

  此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相对2002年的规定,对于被免职干部加大了问责力度。

  刘素华认为,有缺陷的权力运行机制和公共资源管理机制是腐败泛滥的客观条件,因此反腐的关键在于改革干部任用机制。此次中央修改《条例》可以看作是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一项重要改革。

(原标题:“裸官”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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