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笨贼入室偷165元遇主人返家 竟将房门反锁遭瓮中捉鳖

21.08.2015  14:39

  一名梁上君子,入户盗窃后准备逃离时,恰遇主人返家。这个小偷竟逃进卧室并将房门反锁,结果被民警瓮中捉鳖。昨(20)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8月14日,该院依法判处此人有期徒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39岁的陈某, 系西充县晋城镇人。2015年4月15日下午3时许, 陈某因手头紧张, 便来到顺庆区潆溪街道群兴东路某小区,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该小区住户张某家的防盗门, 进入张某的房间。

  陈某在张某的卧室里盗窃了165元现金后,翻箱倒柜寻找了好一阵,再没找到值钱的物品,便准备逃离现场。不巧他刚来到客厅,这时防盗门突然打开了,原来是张某回家了。 张某大声问道:“你是谁?怎么进了我家?”陈某情急之下,立即逃进卧室里,并将房门反锁。张某叫了一阵门后,见里面无回应,便打110报了警。顺庆区公安分局潆溪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破门而入,将陈某抓获,并从他身上搜出165元赃款,以及作案工具。陈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鉴于陈某在欲逃离被害人住房时被发现并被堵在屋内,系犯罪未遂,8月14日,该院从轻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只要入户盗窃 不管是否偷到财物均构成犯罪

  顺庆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 本案审判员王瑞江:入户盗窃是一种行为,在盗窃罪中是一种从重处罚的情节, 而盗窃罪是刑法上的一个罪名。《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