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 成都中心城区禁放烟花爆竹

30.12.2014  12:38

违规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川日报制图/卢浩

12月29日,成都市公安局通报,2015年1月1日零时起,成都市中心城区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只有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可以在指定区域和时间燃放。

成都市公安局提醒,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成都市于2008年通过《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曾规定成都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初六和正月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根据今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扩大了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同时对禁放区域由限制燃放变为禁止燃放,由过去分区域分时段的禁放要求变成了全年禁放。

成都警方还通报了禁放区域以外,七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车站、地铁、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等。

同时,在禁放区域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抛掷烟花爆竹;不能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对于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日报记者 杜蕾 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