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的遗产之争

14.01.2014  20:10

  儿子去世了,留下一套两居室,八十四岁的亲生母亲却得知房子已被儿子通过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将该房屋继承权给了其表弟。母亲将儿子的表弟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表弟是如何得到这份遗嘱,而法官将如何判定这起特殊的法定继承纠纷案?

   丈夫去世后改嫁 托付儿子给亲戚

  生母吴翠芳于1954年10月11日生育儿子王某,自1960年丈夫去世后,次年携子改嫁。王某5岁时因病伤脑成智弱者。1977年至2008年,吴翠芳将其交由朱天兵的养母照看、治病。后来,王某在学校附近搭一间偏棚独立生活。期间,住房倒塌,由表弟朱天兵垫资拆建,而后因国家建设被拆除,向国家缴纳还房金额近4万元后,给予位于内江市大千路面积78平米的安置还房一套。

   儿子病重留遗嘱 房屋指定给表弟

  2008年8月,王某病重,向四川省内江市甜城公证处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中记录,王某在清楚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前提下,立下遗嘱:因膝下无子,平时受到表弟朱天兵及家人的照料,重病期间的医疗花费,以及过世之后的费用由朱天兵承担,故受益人为朱天兵,并由其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继承。但公证时王某回避了生母还在世的事实。

   6万份额归生母 保留遗嘱平争议

  王某的生母吴翠芳将朱天兵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房屋继承权,而朱天兵表示自己继承王某的个人财产是合情合理,并符合法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经多方查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认为,死者王某的生母应属死者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可是,王某的遗嘱已授甜城公证处公证。因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没有提供经有关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而从公证机关提供的视听资料和公证谈话记录以及证人证言分析,可以认定王某所立遗嘱属个人真实意愿,应予承认和保护;但王某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没有如实说明其生母还健在的事实,公证机关也未进一步核实。东兴区法院考虑到死者王某的生母吴翠芳已达84岁高龄,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在其子王某的遗嘱中应当对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内江市东兴区法院遂判决该房屋应由朱天兵继承,由朱天兵向死者生母吴翠芳支付遗产份额6万元。

  2014年元旦前夕,内江市东兴区法院法官6万元现金交到了84岁的吴翠芳手中。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