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儿女喝药自杀 糊涂父亲获刑十年

09.06.2014  17:55

 

 

  本网讯    (梁显荣 杨杰   记者 刘先贵)担心妻子离婚后对儿女不好,父亲买下农药强迫儿女喝下,幸亏邻居发现及时,后经抢救脱险。近日,南江县关路乡张某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

  2013年8月中旬,张某与妻子朱某在陕西省榆林市丹凤县务工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其妻妹通过电话劝说朱某,张某得知妻子与妻妹手机通话内容后表示不满,并于同年8月18日从丹凤县回到南江县关路乡老家。

  2013年8月18日至21日期间,张某多次发短信威逼、辱骂其妻朱某。同年8月21日上午,张某在南江县关路乡街道租住屋内与朱某通电话再次发生争吵。之后,因担心妻子朱某与自己离婚,离婚后对两个孩子抚养不利,便产生与11岁的儿子和7岁女儿一起自杀来报复妻子的念头。他将此想法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告知朱某,之后便带着两个孩子到关路乡街道一农资门市购买了5瓶甲氰菊酯(农药)回到关路乡老家。张某将两个孩子带到一卧室内,反锁房门,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要求两个孩子与其一同喝下甲氰菊酯。张某昏迷后,两个孩子感觉难受,挣扎呼救,后被其亲属及附近村民发现将3人送往医院,经及时抢救,3人均脱离了生命危险。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其妻朱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为报复妻子,胁迫自己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与自己一同服毒(甲氰菊酯)自杀,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个孩子被张某胁迫服毒后,主动呼救,被他人发现送医院救治,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两个未成年孩子死亡,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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