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复)业登记

18.11.2013  16:54
核心提示: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停业   1.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停业

  1.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2.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二)复业

  1. 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

  2. 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停(复)业报告书》(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发票领购簿》及发票。

  办理流程

  (一)停业 

  1. 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提供证件是否有效。 

  2. 受理审核 

  (1)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如不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则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 

  (2)核对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停(复)业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已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已封存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6)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有未结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结案件结案,方可受理停业登记申请。 

  3. 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二)复业 

  (1)按照《停(复)业报告书》将收存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全部返还纳税人并启用; 

  (2)准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满次日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按准期复业处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