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欲做整形手术 临近手术被告知费用一万变三万

12.08.2015  10:30

      四川在线德阳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古蓉媛 张渔) 近日,德阳市民刘丽(化名)向本网反映称,去年1月,她在德阳德美整形医院交了2000元定金准备做眼部整形手术,到了手术当天,却被医院告知要改变手术方案,费用从原来的1万元涨到3万元。

因接受不了价格变动,刘丽决定不在该医院手术,一年多来,刘丽多次找该医院想拿回定金,并要求医院删除之前为她拍摄的对比照片,却遭医院拒绝。事实的真相究竟是怎样的,本网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了解。

患者:临近手术手术费从1万涨到3万

前年,刘丽发现眼皮有点下垂,爱美的她决定去美容整形医院做手术修复。打定主意后,刘丽来到位于德阳市区的德美整形医院咨询。“当时到医院咨询了几次后,我觉得医生的建议很好,就接受了他们提的手术方案。”刘丽表示,开始医院做这个手术要2万多元,经过协商最终将价格降到1万元。

2014年1月份,刘丽跟德美整形医院签订了手术合同,“这个手术总价是1万元,我当时先交了20%的定金,就是2000元。”根据刘丽提供的这份合同,四川在线记者注意到,合同上注明了治疗项目及金额、定金,并约定手术时间为2014年2月16日。

刘丽与德美整形医院签订的合同

刘丽表示,由于当时她患有其他疾病,正在吃药,跟该医院医生沟通后,医生建议先停药一段时间再进行手术。“我在家恢复了一段时间,后来又因为工作事情耽误了,中途他们院长又出差了,手术就拖到了2014年10月份。”

去年10月份,刘丽觉得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后,跟医院预约准备做手术。“我提前一天打电话,她们告诉我一些手术前的注意事项,也没提手术方案要变化,第二天我就带着钱来到医院准备手术,没想到她们却告诉我,要先做另外的手术,才能做那个手术,费用也从1万涨到了3万。”

刘丽说,“医院称从医学角度考虑,眼皮需要先填充,手术总价格是3万元。我无法接受这种突然涨价,要求先做之前预定的手术,医院却不肯。”刘丽称,此前医院未告知她方案会发生变化及手术费会变,合同中也没有注明面部变化会调整手术方案,于是她决定不在该医院接受手术,并要求退还定金。

“我现在很郁闷,定金要不回来,涉及我隐私的照片他们也不删除。”刘丽介绍,期间她曾找过医院多次,希望医院退还之前的定金,并删除手术前曾给她拍摄的照片,但未果。

医院:患者面部有变化所以调整手术 定金不退还

针对刘丽反映的情况,今日下午,四川在线记者来到德美整形医院,就此事进行了采访。

该医院一名负责人张先生告诉记者,刘丽是去年来到医院进行面部调整咨询的,当时相关专业医生根据刘丽的面部情况制定了一套相应的手术方案,手术的相关费用是一万元。

对于刘丽提到的手术费突然变3万,张先生表示,刘丽来做手术时已经过了大半年,刘丽的面部情况发生了改变,且加之刘丽对于手术后最终的效果要求较高,因此,医生提出了其它的方案,先进行眼皮填充后再进行眼部手术。“由于新增加了填充手术的环节,手术的总价钱是三万元。”

至于没有退还2000元定金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由于签订了“手术、治疗预定金合同”,合同里有一条条款——“乙方经确定签订本合同后,定金将不予退还,可在甲方换做其它手术、治疗或产品。”这是我们没有退还刘丽定金的原因,不过她可以到我们医院来进行2000块钱的其它服务。

既然不再进行手术,刘丽提出的删除她在该医院拍摄照片的诉求为何医院不同意呢?对此,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刘丽与医院双方并没有解除合同,还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刘丽要求医院删除自己在医院拍的术前照片并没有落实。“只有刘丽与医院解除合同关系后,医院才能对刘丽的病例档案进行封存。”

律师说法:可协商解除合同 拿回定金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认为,鉴于双方签订的是《定金合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及刘丽与医院的实际情况而言,由于合同双方对手术前乙方(刘丽)的身体状况没有进行检查,没有形成书面文字约定,医院单方面认为其因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而增加手术费是没有依据的。

本案中,说到底是定金合同履行的问题,现在双方争议较大,可能致使定金合同履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可进行另行协商,另行约定。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尚未履行,刘丽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不受侵犯,对于刘丽提出的删除此前在医院拍摄的照片的诉求,在合同解除后,医院有义务对刘丽的照片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