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 工作的通知

04.02.2016  20:18

各市(州)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联网直报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8号)等文件要求,一是全国生产安全事故于2016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归口统计和联网直报,所有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24小时入库、7天上报”的要求,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登录直报系统上报事故;二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虑到统计口径和考核办法的变化,2016年不再下发控制指标,不再对事故总量进行同比通报。

为配合事故统计改革,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新的《办法和制度》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真实情况。

二、强化事故信息联网直报

(一)事故信息及时报送。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按照《办法和制度》的要求,在24小时内将有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含)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上报;事故发生7日内,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二)统计数据按月报送。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每月2日前、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每月4日前完成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汇总并逐级上报,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过渡阶段的事故统计工作。在直报系统推广应用阶段(即2016年上半年),各市(州)安全监管局于每月末汇总各县(市、区)通过直报系统上报的事故卡片,并横向收集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生成累计月报表(见附件3),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于次月4日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自2016年7月份起,累计月报表将通过直报系统进行上报、汇总,直接形成统计数据,定期公布,不再采取单独成表、签字确认的方式进行上报、统计。

三、强化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

按照国家要求,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统一归口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统计直报。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体系,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一)政府应急部门。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急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在20小时内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事故有关信息(填写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

(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司法、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国资、工商、质监、煤炭、新闻出版广电、体育、旅游、能源、国防科工、气象、民航、供销、粮食、铁路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同时,要在20小时内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事故有关信息(填写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在事故发生6日内,及时通报补充完善事故快报信息(填写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续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填写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续报)。

(三)公安交警部门。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将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抢险、幼儿校车、中小学校车、其他校车及企业通勤车等十三类道路运输车辆(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定义)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的、有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事故,在录入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在20小时内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事故有关信息(填写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在事故发生6日内,及时补充完善事故伤亡人员变化情况等信息(填写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续报)。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涉及上述车辆的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由管辖事故发生路段的高速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上述时限规定,将事故信息通报给事故发生路段所属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录入上报。部分市(州)的交警分局(直属大队)跨区域设置的,在发生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后,分局(直属大队)按照上述时限规定,将事故信息通报给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录入上报。

(四)公安消防部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将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同时,在20小时内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事故有关信息(填写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在事故发生6日内,及时补充完善事故伤亡人员变化情况等信息(填写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续报)。

(五)铁路交通监管部门。铁路路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成都铁路监管局和成都铁路局在20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通报给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安全监管局录入上报(填写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在事故发生6日内,及时补充完善事故伤亡人员变化情况等信息(填写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续报)。

四、事故联网直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统计和联网直报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的必然要求,是科学规范开展事故统计、提高统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落实统计人员、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工作责任、狠抓督促落实,确保事故统计改革各项新规定、新要求、新举措切实有效地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二)严格时限,确保质量。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统计培训,督促各级统计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归口和联网直报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到熟悉统计制度、精通统计业务、及时报送信息、保证数据质量,各级统计人员要严格事故报送时限、仔细核对各类填报数据,尤其是要严格把握“24小时”、“7天内”、“30日内”三个关键时限要求,坚决防止迟报问题发生。

(三)加强监督,严肃问责。省安委办每月对各市州、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统计和联网直报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将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统计和联网直报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因工作机制不健全、联网直报工作不到位等导致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相关附件可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xlsx

附件2: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续报.xls

附件3: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xls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