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库水质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

07.11.2014  16:19

川水函〔2014〕1444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水务局,厅直水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改善水库水质及库区生态环境,促进我省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湖库环境保护防治水质污染的通知》等相关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水库水质管理与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库水质管理与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水库水源是我省重要的饮用、生产水源,水库水质事关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生产安全。水库水质管理与保护对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由于不当养殖、多种经营、淤积等因素作用,我省部分水库水质状况不佳。一些水库经营承包户片面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违反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指令违规蓄水以扩大水面养殖、经营面积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水库安全度汛和水质安全。因此,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规范水库养殖、经营活动,加强水库水质管理与保护,十分必要,势在必行。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水生态文明理念为引领,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水库水源。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充分发挥水库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实现“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维系优良生态、规范高效管理”四大目标。积极营造水更优、水更美、人水更和谐的库区水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建设美丽四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水库水质管理与保护工作的实施范围为《四川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报》内所有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水库。水库水质管理与保护工作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相关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落实本级财政用于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负责组织好实施工作。
    2、产权归属原则。按照“水库产权与规范水库养殖、经营行为相统一”原则,水库产权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水库产权不明晰的,由当地政府负责。
    3、依法行政原则。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湖库环境保护防治水质污染的通知》(川办函〔2007〕214号)要求,规范水库养殖、经营活动,保护水库水质工作由各级水务、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监管,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4、和谐稳定原则。在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和维护社会和谐的关系,既要做到依法行政,又要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引导,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总体目标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其他有关规定,生活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的水库水质不能低于Ⅲ类;工业、灌溉用水水源的水库水质不能低于Ⅳ类。近期以生活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水库以及水质劣Ⅴ类的水库为重点,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生活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水库水质全部达标;到2017年底,全省无劣Ⅴ类水库水体;到2020年底,全省水库水质全部按水库功能达标,形成库区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调查摸底,科学编制方案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水务、环保、农业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小(2)型及以上水库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水库水面及库周承包养殖、经营项目,承包年限、到期年限、承包费用等情况,以及水库周边工业、生活污水排放、农业面源污染情况;饮用水源与备用水源水库具体分布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水库供水情况等。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与备用水源水库,库区周边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小(2)型及以上水库逐座进行水质取样、监测,确认水库水质类别。在调查及规划的基础上,由水务部门会同农业、环保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县(市、区)水库水质管理与保护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实施方案要求在2015年4月底前报省水利厅农水局和省环保厅备案。
    (二)实施库内控污,规范水库承包经营管理
    1、各地要合理开发利用水库资源,树立保护为主、适度开发的管理理念。
    2、各地要按照科学养殖、合理布局、有效保护水库水质的原则,合理划分水域功能,提出养殖水域环境控制标准,全面实施养殖许可制度,规范养殖活动。要控制好水产养殖的数量、位置和密度,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水库禁止肥水养鱼和网箱养鱼,其余水库禁止肥水养鱼并严控网箱养鱼规模,网箱面积不得超过水库正常库容时水面的千分之一。同时,要严格控制饲料的投放,确保水库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推广人放天养的生态养殖模式,防止水产养殖污染。
    3、水库内严禁开展污染水质的水上旅游项目,严格控制旅游业和船舶对水体的污染。控制库内水上机动船只数量,加强机动船只的油类使用治理和管理,推广使用电动船只。
    4、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水库承包经营管理。对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水库要按照相应水质标准加强保护和监管,严禁违法承包经营。已承包经营的水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清理承包经营、养殖合同,补充完善水质管理条款。要规范水库承包经营合同,必须补充和强化承包人对水库水质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限期达不到水库水质要求的承包经营合同应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解除;要研究并出台取缔肥水养鱼、过度网箱养鱼后,原承包养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办法,明确承包、拍卖金的退付及相关补偿政策,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及利益纠纷,确保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施库外截污,整治库区污染源
    1、严格实施入库排污口审查同意制度,从严控制在水库集雨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在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项目履行入库排污口设置申请同意职责。饮用水源水库和备用水源水库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一律不得设置排污口。
    2、全面治理库区畜禽养殖和农村面源污染。水库集雨区内要划定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凡向库内排放污水、粪便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库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抓紧治污改造,加强污染物的综合利用,实现达标排放。各地应积极鼓励和支持通过采取粪肥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要加强政策引导,加强对农药和化肥的施用管理,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带来的面源污染。
    3、加大巡查力度和执法力度。严禁水库周边度假村、农家乐、旅游宾馆饭店等向库内未经处理达标直接排放污水的行为,并进行排污集中整治。水库集雨区集中居住的村镇要推广建设集中公厕,普及沼气池的建设和使用,配套建设和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减少生活污水对水库水质的污染。
    (四)开展水库清淤治理,加强库周水土流失治理
    1、进一步推进水库清淤和入库支流治污,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施工方案等,调度洪水冲污,加快水库水体循环交换。
    2、加强水库上游水土流失治理和管护区水源涵养林建设,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等植被,减少水土流失,保护库内湿地面积。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及水土保持工程,在水库管护范围内建立岸边生态保护带,严禁在该区域内进行任何有碍生态保护的活动。
    3、积极防治水葫芦繁殖蔓延,对已有入库支流净化设施要管理好、运营好,确保切实发挥效益。
    (五)强化水质监测,确保水质达标
    1、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水库水质监测工作,保证长期对水库水质、径流水质、污染源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测,严格监视污染变化动态,掌握辖区内水库水质现状,为逐库制定和落实水质治理方案摸清家底。
    2、加强除险加固水库的水质监测工作,实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与水库水质管理与保护工程同步鉴定(监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达标、同步验收制度,水质未达标准、水质保护机制不健全的水库一律不予验收,切实做到“整治一座水库,还一库清水于民”。
    3、特别注意抓好饮用和备用水源水库的水质常规监测工作,扩大水库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项目、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将水库水质管理与保护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 “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做、责任有人负、经费有保障”。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得力措施,形成全社会动员、部门协调配合、全民共同参与的巨大合力,确保水库水质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会议、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规范水库承包经营、保护水库水质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养殖户的支持和理解,引导动员群众参与监督,确保实施工作有序推进。
    (三)创新投融资模式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环保、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的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要积极整合相关资金,支持规范水库承包经营、保护水库水质的组织实施工作;要适当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水源保护和水库水质监测等工作;对原以承包费用进行测算采取差额拨款的水管单位,要按照水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公益性水管单位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研究制定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库水质管理与保护的措施、办法及运营管理模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四)强化责任追究
    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水政执法。对造成水库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不作为、乱作为、渎职的,严格追究责任。对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要采取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
    (五)建立奖惩机制
    省水利厅将建立考核奖惩办法,采取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管理,严格考核,逗硬奖惩,并把水库水质管理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挂钩。对水库水质管理好,水库水污染防治得力,成绩显著的市县,相关水利投资及项目安排给予倾斜;对水库水质管理差,水库水质持续恶化的市县,将削减其相关水利建设项目及投资直至停止安排。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得力措施,形成全社会动员、部门协调配合、全民共同参与的合力,确保水库水质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为准确把握各地水库水质管理与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市(州)于每年12月底前将执行进展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告附本通知附表)报省农水局。
    联系人:省农水局水库处 李周顺 杨震
    电 话:028-86631955(兼传真) 028-86639635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表:四川省水库水库水质管理与保护工作进展情况表


四川省水利厅
2014年10月22日


发布者: 信息中心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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