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农业取水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水函[2016]815号
各市(州)水务局:
为严格水资源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办资源[2015]175号)》等规定,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办资源〔2015〕17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做好我省农业取水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业用水占我省总用水量的比例近60%,但部分农业取水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申办取水许可证,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取用水行为,明晰灌区取用水单位的取水权,加强农业取用水总量控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通知》,要求在“十三五”末全面完成农业取用水的取水许可证核发工作,并纳入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内容之一,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水利部和水利厅的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此项工作,确保取水许可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总体目标:到“十三五”末,我省农业取水许可基本实现全覆盖,监督管理明显加强,取水许可制度在农业用水中得到有效落实,大型灌区和重点中型灌区主要取水口全面计量监控。
阶段目标:从2016开始,逐步加强对大、中、小型灌区农业取水的取水许可管理,启动灌区农业取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及在线监测建设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我省供水水源集中的大、中型灌区农业取水许可证的核发。2018年底前,完成我省供水水源分散的大、中型灌区和所有灌区农业取水许可证的核发。
同时,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6-2018)>的通知》(水财务〔2016〕168号)要求,逐步开展农业取水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对5万亩以上和1-5万亩灌区渠首取水实现在线监测或规范计量,监控数据同时接入四川省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没有列入线监测的,要做好月度统计,年度上报。
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节点,拟定计划,落实任务,确保如期完成。
三、优化流程,高效便民
(一)农业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1.流域机构取水许可权限:属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7日?水政资[1994]438号)的取水,由流域机构审批核发取水许可证。
2.水利厅取水许可权限:属于《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取水,由水利厅审批核发取水许可证。
3.市(州)、县(区)的权限:按照《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市(州)、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审批权限按市(州)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和《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要求,对新建灌区和应开展但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不再单独批复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受理阶段一并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专家审查意见作为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附件。
对在建灌区,已开展过水资源论证的,灌区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试运行30后90日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验收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对已成灌区,应根据设计文件、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灌溉面积和用水定额等因素,近5-10年的实际供水量,科学核定取水量,核发取水许可证。
(三)强化取用水监管,保障农业取用水权益
2016-2018年国家将启动农业取水量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原水资源论证批复或者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明确要求需要建立取水量在线监测系统的,由灌区管理单位建设和运行维护;没有明确要求建立取水量在线监测系统的,国家补助建设,灌区管理单位配合完成;灌区管理单位已建有取水量在线监测系统的,可以改造后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
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四、其它要求
各市(州)、县(区)水务局要加强调查,准确掌握本辖区内的农业取用水情况,建立境内所有农业取水户名录,加强农业取用水统计,依法按规核发取水许可证,并将取水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国家取水许可管理台账系统。
各灌区管理单位要严格遵守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业取水许可工作。
请市(州)、县(区)水务局及时将本通知送达境内所有农业取用水单位。在推进农业取水许可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水利厅。
联 系 人:
水利厅农业取水许可证核发联系人:殷竹君(行政审批处) 028-86939855
水利厅农业取水许可工作联系人: 关蕴杰(水资源处)028-86932653
附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
2016年5月26日
发布者: 信息中心 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