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院首次网上公示51件减刑、假释案
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日报 记者 刘春华) 6月9日,省法院对外公布,该院近日首次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了51件减刑、假释案件信息,让案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升程序的公开透明。以后,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将成为省法院一项常态工作。
“姓名:刘敏;罪名:挪用公款罪;原判刑期:无期徒刑;刑期变动情况:第一次减刑;考核情况: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无加分扣分,累计得分149.79分,无罚金刑。提情建议:减为十八年……”记者在省法院官网上看到,首批公布的51件减刑、假释案件,包括了服刑人员的姓名、所犯罪名、原判刑期、刑期变动情况,考核情况等详细信息。
省法院同时公布了联系电话,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将审查是否属实。如果举报内容不影响罪犯的减刑、假释,法院将依法裁定减刑、假释并向举报人员作出解释。如果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的要求,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减刑、假释。
省法院相关人士介绍,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促进其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后凡是我省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都要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服刑人员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等情况。
为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公正,从6月1日起,我省除了按《规定》依法公示减刑、假释案件相关信息外,我省还将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包括: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检察院有异议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一律开庭审理。此外,省法院鼓励全省各中级法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断提高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的比例。
为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透明,省法院还按《规定》精神,出台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的暂行规定》,对最高法院的要求进行梳理,深化认识,统一尺度。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将人民陪审员引入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稳步提高;同时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避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情况的出现。落实司法公开,对今年审结的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文书进行整理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此外,省法院还与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就相关类型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案件公示、开庭场所、庭审方式等问题达成共识。
据悉,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不利于法院对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利于罪犯合法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