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院首次网上公示51件减刑、假释案

09.06.2014  18:40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刘春华) 6月9日,省法院对外公布,该院近日首次在其 官方网站 上公示了51件减刑、假释案件信息,让案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升程序的公开透明。以后,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将成为省法院一项常态工作。

姓名:刘敏;罪名:挪用公款罪;原判刑期:无期徒刑;刑期变动情况:第一次减刑;考核情况: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无加分扣分,累计得分149.79分,无罚金刑。提情建议:减为十八年……”记者在省法院官网上看到,首批公布的51件减刑、假释案件,包括了服刑人员的姓名、所犯罪名、原判刑期、刑期变动情况,考核情况等详细信息。

省法院同时公布了联系电话,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将审查是否属实。如果举报内容不影响罪犯的减刑、假释,法院将依法裁定减刑、假释并向举报人员作出解释。如果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的要求,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减刑、假释。

据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后凡是我省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都要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服刑人员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等情况。

据悉,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不利于法院对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利于罪犯合法权益的维护。为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从6月1日起,我省还将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包括: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检察院有异议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一律开庭审理。

此外,省法院鼓励全省各中级法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断提高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的比例。并将人民陪审员引入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