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4名男子“傍名牌”制售假涂料被判刑 2015-04-26 07:24    来源: 新华网四川频道

26.04.2015  08:33

    新华社宜昌4月25日专电(记者梁建强)在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几起典型案例。其中,4名男子因“傍名牌”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乳胶漆和腻子粉牟利被判刑。

    据通报,2014年1月,黄亮、黄进、罗章华、彭志刚共同出资成立宜昌千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亮为法定代表人。同年2月初,为了获取更高利润,黄亮提出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得到其他3名被告人一致同意。宜昌千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将生产的漆和腻子粉,用事先订购的假冒“三棵树”等注册商标的漆桶和腻子粉塑料袋进行灌装后,贴上相对应的假冒注册商标标签,销售至宜昌及周边县市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金额合计达121251.50元。

    2014年5月24日15时许,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民警联合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扣假冒知名品牌乳胶漆355桶,腻子粉122袋,空桶451只及商标条码打印机及财务单据等物品。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宜昌千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宜昌千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假冒的注册商标达4种,非法经营数额超过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判处罚金。

    考虑到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各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判处宜昌千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黄亮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黄进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罗章华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彭志刚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