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卷烟 一家三口被判刑

25.04.2016  18:36

四川在线消息 (龙泉法 四川在线记者 钟帆)4月25日,记者从龙泉驿法院获悉,在“4.26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该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被告人曹某某及其丈夫张某甲、女儿张某乙因生产、制造假冒云烟、玉溪、中华等注册商标的卷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1万元和拘役五个月、罚金5千元不等的刑罚。

据悉,曹某某等三人是安徽来蓉的务工人员,租住在龙泉驿区十陵街道。2015年9月底至2015年11月24日,由被告人曹某某负责装卷烟及安放锡箔纸,被告人张某乙负责用木板和熨斗烫塑料薄膜,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拆包装,生产、制造假冒云烟(软珍品)、玉溪(硬)、中华(硬)等注册商标的卷烟。2015年11月24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专卖局在现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云烟(软珍品)150条、玉溪(硬)75条、中华(硬)12条,若干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以及若干用于包装假冒伪劣卷烟的条盒盒皮,锡箔纸、小盒、条盒包装玻璃纸、口花等。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被查获卷烟进行真伪鉴别检测,同时经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川烟价证[2015]107号价格证明证实上述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证明价格共计人民币57750.00元。

龙泉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7750.00元,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三被告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曹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重要;被告人张某甲参与的时间较短,作用较小;被告人张某乙年龄较小,受其母亲曹某某安排,所起作用较小。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系初次犯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受侵犯,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对查获的假冒卷烟、涉案条盒盒皮、锡箔纸、小盒、玻璃纸、口花等原辅材料予以没收,由烟草专卖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