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酝酿新型城投债:非百强县级平台抱团发债
“近来新债推出节奏确实比年前要快,尤其是地方城市基建和棚户区改造等有关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产品。监管部门可能在审批流程和发债门槛等方面,给该类产品尽可能‘开绿灯’。”对此,某国有银行市场人士向记者表示。他认为,4月1日正式发行的2014年辽宁沿海经济带城镇化建设集合债券(以下简称“14辽宁沿海债”)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先前盛传但一直都没推出的县级城镇化集合债券的雏形。
参与上述工作研究人士此前向记者透露,一般县级城镇化集合债由不低于3个县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企业作为联合发行主体共同发行。该类债券兼具城投类企业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企业债券的特点,一般由地方发改委牵头,择优选择经济实力较强、盈利情况较好的县级平台公司。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田锦尘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种创新的模式,我们现在确实在研究县级发行城镇化集合债的事情。但是这个债券究竟能不能发、怎么发,还在研究阶段,没有定论。”田锦尘解释称,14辽宁沿海债这个产品比较特殊,和大家现在说的集合债的概念可能还不太一样。为投资建设沿海经济带,辽宁发行的这个债券有一个国家战略的大背景。
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的14辽宁沿海债发行文件显示,除东港市信用等级为AA的财政百强县外,其他三家信用等级均为AA-的普通县市。
对此,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向记者透露,按发债材料来看,14辽宁沿海债确实是近来第一只非百强县城投公司参与发行的类县级城镇化集合债,它应该算由1个百强县带3个非百强县组团发行的新型“城投债”。随着县级政府可抱团发债,发改委“211”发债规定或已放松。
上述银行人士认为,14辽宁沿海债是打了折的县级城镇化集合债,它采用1个百强县带三个非百强县发债。这或许是为正在研究推出的县级集合债探路。未来的县级城镇化集合债,无需百强县带队,普通县市也可以发。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李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别百强县的债务风险可能也比较高,不适宜发债。应该关注两个指标:一是一般预算收入比较雄厚、财力状况良好,二是资产负债率不高、债务的显性和隐性风险不高。只要具备这两个条件偿债能力就基本可以保证,就可以抱团发债。”
发改委放松“211”发债规定,允许非百强县独立发债是否增加地方债务风险?对此,上述银行人士表示,作为防范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的临时举措,“211”规定曾是必要的,但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应对这一政策进行微调。他同时称,在城镇化释放政策红利的背景下,要严防部分地方政府打着城镇化的“幌子”大拆大建、盲目投资,防止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恶化。
“要处理政府债务不规范的现象,需要把所有的债务显性化。允许县级政府发集合债券就是把县级政府的债务显性化的一种方式。”李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