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款40万元未做家用 法院判离婚妻子不担责

30.01.2018  03:45

  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认定夫妻债务,要有足够的证据——根据2017年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梓潼人刘兰近期成功规避了前夫所借债务。

  刘兰和前夫赵善婚姻存续期间,赵善在外借款40万元用于承包工程,到期未还清债务后被起诉,此时刘兰虽已和赵善离婚,但同样是被告之一。梓潼法院经调查,认为借款虽发生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但赵善将该笔借款用于承包工程项目中,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笔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刘兰不承担偿还责任。

  赵善和刘兰均是梓潼人,两人于2005年结婚。2013年5月8日,为建设三台县青东坝标准厂房,赵善在肖平处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1年,从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止,年利息为80000元。逾期未归还本息,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本金可按借条约定的利息续借。借条中,有赵善的签名捺印、有其挂靠公司委托代理人廖名的签名捺印。

  借款到期后,赵善多次续约,双方同意将借款期限延期,利息按照每月8000元计算,截至2017年3月1日,赵善欠下本金24.4万元,利息付至2016年2月6日。

  据了解,某公司取得青东坝标准厂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赵善及另外一人挂靠于该公司,以内部责任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施工,是青东坝标准厂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廖名系该公司与赵善签订内部责任承包协议的委托代理人。

  去年3月14日,赵善未按照约定及时还款和支付利息,肖平将赵善告上梓潼法院,同时被当做被告的还有其挂靠的某公司及已经与赵善离婚的刘兰。

  法院立案后,2017年8月,梓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赵善出具了离婚协议书、债务清单及偿还办法复印件,证实2016年10月17日赵善与刘兰协议离婚,离婚时未提及案涉债务。

  该案审判员刘红表示,根据法院调查,借款虽发生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但赵善将该笔借款用于承包工程项目中,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该笔借款,刘兰不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善在原告处的借款实际用于某公司承建的青东坝标准厂房(一期)项目工程,某公司应和赵善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随后,梓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公司、赵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肖平的借款本金2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绵阳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刘双艳 成都商报记者 汤小均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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